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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事件揭示科研监管迷局

2012-12-14 10:38 记者 综合报道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深入剖析“黄金大米”事件所暴露的科研监管漏洞,探讨跨国“灰色科研”的成因与危害。文章指出,经济利益驱动、监管缺位及评价体系功利化是导致科研底线屡被洞穿的主要原因,并呼吁加强伦理教育、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以完善科研监管体系。

随着“黄金大米”事件细节的逐步曝光,科研监管的薄弱环节被凸显:跨单位、跨领域甚至跨国的科研合作,由于监管缺位和政策不完善,为交织着各种利益的“灰色科研”提供了寻租空间。

“黄金大米”事件涉及转基因人体试验这一敏感话题,引发了公众对跨国科研合作的广泛关注。世界范围内研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促使科学研究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其拨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从20世纪80年代的300万元增至2010年的3亿元,20多年间增长了100倍。

然而,“黄金大米”事件揭开了跨国“灰色科研”的一角。这类科研多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安全性、有效性尚不确切,或涉及重大伦理风险,但在各种利益驱动下,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或盲区悄然开展,并常常引发争议。

2000年12月,美国《华盛顿邮报》曾刊登题为《挖掘农村DNA富矿》的报道,揭露了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裔研究人员徐希平在安徽大别山地区农村居民中采集血样,用于哮喘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的研究,这些血样被送进哈佛基因库。这一事件促使2003年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不得随意出境。

研究人员指出,这起基因流失事件与“黄金大米”试验如出一辙:都以科研名义开展跨国合作,都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资助,不同之处在于哈佛大学课题组直接参与采集血样,而“黄金大米”的研究更多交由中方合作机构。两者模式相似:境外提供科研资金,境内机构提供试验对象和样本,都受雇于特定利益集团。

科研监管为何不到位?一项高度敏感的试验,为何监管体制没有发挥作用?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1日审查了王茵提交的申请,作出了“请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实施,对每一位参试对象认真说明临床试验的目的和要求,在取得本人同意后方可开始本项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通过伦理审查后,2004年该项目在浙江省仙居县开展,之后转移到湖南省衡阳市继续实施。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放行的原因在于研究者提交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美国塔夫茨大学新英格兰医学中心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材料,以及“黄金大米”在美国FDA备案资料等相关文件。一项科学实验正式开展前必须通过行政审批、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三大程序。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研究单位均表示,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

但记者查阅中国疾控中心网站,在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找到了“利用同位素标记的β-胡萝卜素和维生素A评价β-胡萝卜素向维生素A的转化率”研究记载,这份刊载于2011年7月18日的文件显示项目单位正是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国际合作伙伴为美国塔夫茨大学,项目周期从2001年到2006年。

专家指出,当前的科研监管很多是针对经费的监管。但由于科研工作的独特性,许多项目涉及流行病调研,需要举办学术讨论会和刊发学术论文等,经费使用具有较大灵活性,因此项目本身的监管非常“粗放”。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近年推行的“模块式资助”对“灰色科研”打开了方便之门:项目以1万美元为一个资助单位或模块来计算资助额,申请人不必提出详细预算,只需列出所要求的模块数目并解释理由即可。

科研底线何以屡被洞穿?“灰色科研”的存在与经济利益诱惑、学术论文和成果压力密切相关。各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学者科研成果过于功利化和评价简单化,只认发表论文数和获奖成果,多中心合作也有加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学术不端行为。有学者指出,为取得成果,不少科研工作者围着科研经费转。在这种情况下,像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人员携带资金、项目来华寻找合作,其实很受欢迎,也容易敲开顶级科研机构的大门。

中国医科大学卫生毒理学教研室逮晓波教授指出,“黄金大米”事件提醒我国科研工作者,在与国外合作研究时不能过于盲目,需要恪守科研底线。同时她呼吁应针对科研工作者开展伦理学教育,清晰告知哪些研究不能碰,哪些属于前沿性研究鼓励去做。

第二军医大学张黎明教授认为,“黄金大米”监管暴露的问题提醒应建立第三方学术和科研项目审查机制,以堵上内部审查的漏洞。科研工作者虽然要自律,但仅有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规范科学伦理的法律法规和完整的监督体制。“黄金大米”事件中折射的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值得深思和重视。

近日,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浙江省卫生厅和湖南省疾控中心均给课题相关负责人开出了“沉重的罚单”,这是给众多从事跨国“灰色科研”的研究者敲响的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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