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审定是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美国和欧洲采用不同的体制。美国实行自愿性的品种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根据《联邦种子法》或《州种子法》授权,代表官方鉴定种子。全美有45家认证机构,其下属的作物评审委员会由私人认证机构代表、科学界成员、私人育种家及美国农业部官员组成,保证了透明性和公开性,并能体现农民利益。
欧洲采用品种审定制度,与我国相似但更简单。我国延续品种审定制度,产品需经过一年预备试验、两年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达标或进入前几名,通过专业委员会和评委评审后方可审定。这一制度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纠结:
第一,审定把关的严格与宽松之困。农作物表现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一个品种在某地表现好并不代表在其他地方也好,某两年表现好并不代表一直好。市场追求的是在复杂环境下的稳定产量,而非绝对高产。官方审定应把握及格线,让市场选择品种。
第二,是否设定对照品种的增产下限?增加产量是追求,但品质同样重要。过度强调产量标准会导致区域试验中“跑点”现象和弄虚作假,育种目标盲目追求产量而降低抗性,带来隐患。高产更多依赖栽培措施,政府应负责安全性和真实性,而非丰产性。
第三,抗性要求应与时俱进。例如,东华北地区丝黑穗病曾为毁灭性病害,感病品种被一票否决。但种衣剂技术已能有效控制该病,审定标准应随之调整。
第四,应关注优秀新品种的特性,如耐密性和株高。当前试验密度普遍偏低,使耐密品种优势难以发挥;矮秆品种在区试中吃亏,而这正是优点。
第五,审定时间可否缩短?多年多点试验体系虽强化科学性和监管,但审定时间过长,拖慢商业化节奏。欧美品种生命周期已从5-7年缩短至2-3年,而我国仅审定就需4年。增多点次和缩短时间值得考虑。
第六,品种审定是否成为免责盾牌?科研院所和种子公司对审定品种趋之若鹜,背后是利益驱动和“免责”心态——通过审定的品种即使市场表现不佳也可免责。这与品种审定制度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若不改变,对农民负责就是空话。
政府的审查机构应关注行业标准制定、监督执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和风险防范,而产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由市场和客户决定。
关于中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建议如下:
1. 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符合市场化发展规律,并试点建设企业负责制度。尽管当前市场混乱、诚信缺失,实施难度大,但意义重大。
2. 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应聚焦行业标准、产业规范、风险防范和监督执行,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社会效果。
3. 产品评价标准应兼顾综合性状和特色产品(不仅高产),与时俱进,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和用户需求。
4. 优化和增加产品评价试验点数,使其更符合自然生态区域特点和统计学要求,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5. 解决评审委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确保审定工作公平合理。
总之,品种管理制度应越来越市场化、去行政化,从严格产量标准转向风险控制,从品种审定过渡到品种登记,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非躲在审定品种后享受利益、避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