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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应让企业负责而非“免责”

2013-05-29 10:03 中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 原文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探讨了中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定标准严格性、产量与品质平衡、抗性要求更新、新品种特性关注、审定时间过长以及企业利用审定免责等。作者建议从品种审定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强化企业责任,推动市场化和去行政化管理,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

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管理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美国和欧洲采用不同的管理体制。美国实行自愿性的品种认证制度,而欧洲的品种审定制度与我国相似但更为简单。

我国一直延续品种审定制度,产品需经过一年预备试验、两年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达标后方可通过审定。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审定把关的严格程度难以把握。农作物表现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区域试验中表现出的“高产”未必可靠,且可能带来高风险。官方审定应把握及格线,让市场选择品种。

第二,对照品种的增产下限设定不合理。过度强调产量标准可能导致弄虚作假和育种目标单一化,忽视品质和抗性。政府应负责安全性和真实性,而非丰产性。

第三,抗性要求应与时俱进。例如,随着种衣剂技术的发展,丝黑穗病已可有效控制,审定标准应相应调整。

第四,应关注优秀新品种的特性。如耐密性和矮秆特性,当前试验密度偏低,不利于这些优势的发挥。

第五,审定时间过长。我国审定需4年,而欧美品种生命周期已缩短至2-3年,这拖慢了产业节奏。

第六,品种审定成为“免责”盾牌。企业通过审定后,即使市场表现不佳也可免责,这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政府应聚焦标准制定、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产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由市场决定。未来改革方向包括:从品种审定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建立企业负责制;行政机构应强化标准执行和执法力度;评价标准应综合考量,突出特色;优化试验点数,提高科学性;解决评审委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总之,品种管理制度应走向市场化和去行政化,从严格产量标准转向风险控制,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非躲在审定品种后逃避责任。

(作者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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