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绝大多数遗传资源都位于发展中国家境内,而拥有经济和技术实力对遗传资源进行开发的生物技术公司却多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无偿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对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由此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但是,提供了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公平合理地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惠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将其行为称为“生物剽窃”。经过多年协商和谈判,2010年10月30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在会议闭幕之际表决通过了旨在规定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ABS)。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遗传资源的管理,探索林业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经验,为《名古屋议定书》我国履约提出对策建议,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确定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实施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项目。6月17日至18日,科技中心组织中国林科院、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贵州省林科院专家赴贵州省凯里市,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同时对参加项目的州林业局、林科所、各县林业局、凯里学院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正式启动了黔东南州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项目。(李启岭)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