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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改的历史背景与主要内容

2015-07-09 15:02 刘振伟 人民日报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回顾了2015年种子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背景、修改思路与主要内容,涵盖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转基因监管、执法体系等十大制度完善,旨在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框架。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2015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背景、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尽解读。尽管种子法已于2015年11月正式修订通过并实施,后续亦经历了2018年等修正,但本文所阐述的立法逻辑、核心制度设计及历史脉络,对于理解我国种子法治演进及现代种业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为原文主要内容,本处略作精炼并保留核心观点。

修改种子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这一涉及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调整对象涉及育种者、繁种者、用种者、经营者、管理者、执法者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各方都十分关注,统一认识难度很大。贯穿种子法修改全过程的核心问题,就是精心慎重地设计每一项制度,使之既符合现代种业的发展趋势,又适应我国种业发展实际,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一、我国种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中央文件提出“种子第一,不可侵犯”;毛泽东同志提出把“培育和推广良种”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措施之一;邓小平同志强调“农业靠科学种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中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生产占世界25%的粮食,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种业发展大体经历了自繁自用、统一供种和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发展都是由当时的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及农村经济体制决定的,具有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

(一)自繁自用阶段(1949年至197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与个体经营相适应,生产用种主要是农民自繁。高级社时期,良种繁育逐步转变为主要由农场承担。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了“四自一辅”模式(自繁、自选、自留、自用,国家辅之以必要调剂)。这一阶段,种子没有商品属性,没有种子企业,也没有商品种子市场。

(二)统一供种阶段(1978年至2000年):改革开放后,种业形成了“四化一供”模式(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各地以种子站为基础建立具有垄断地位的县种子公司,种子有了商品属性。1995年国家实施“种子工程”,提升了良种化水平。但种子公司由于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三)市场化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打破国有种子公司垄断经营、推动多元市场主体发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种业进入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阶段。良种培育能力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加大,种子企业实力增强,供种能力提升,种业政企分开,政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二、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与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竞争力先天不足,近些年又进入成本快速上升时期。缓解人口增长、耕地减少、国际价格差距、进口扩大的“四个不可逆转”,关键看农业科技,农业科技关键看种业。

我国种业发展急需解决几个主要问题:(一)育种科技创新体系:存在“四多四少”问题(品种多但突破性少、审定多但大面积种植少、高产品种多但优质抗逆少、适合人工劳动的品种多但适合机械收割少)。(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效力低,与国际发展趋势衔接不够,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三)种业集中度:我国种子企业规模偏小,研发投入不足。(四)种子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五)外资进入:国外种子企业加速进入我国种业领域,带来优势竞争。

三、种子法修改的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思路: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二)修改中把握的三个原则:一是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二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不悖;三是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在十个方面完善了种业管理制度:1.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2.完善种业科技创新制度;3.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4.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将审定品种从28种减少到5种,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5.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两证合一,下放审批权限,建立强制性品种退出制度);6.完善种业安全审查评估制度;7.完善转基因品种监管制度;8.完善种子执法制度;9.完善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10.完善法律责任。

种子法修改从调研到完成起草工作,历时五年多时间。草案对十项制度的完善,取得了最大公约数。期待种子法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建立我国现代种业制度的新起点。

(原文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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