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临床试验 (1)所申报的临床研究资料应提供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中Ⅲ期临床试验要求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研究总结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对照组另设); (2)申请初次及同品种保护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使用原新药研究资料或符合新药临床研究的资料;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临床研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批准保护期内重新进行研究的资料; (3)各临床试验单位应提交试验报告,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整理出总结报告;临床报告应按新药临床研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书写。 第五部分: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资料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整理书写,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各试验研究负责人及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研究资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03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