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月11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