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卫生部宣布,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决定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扩大器官来源,缓解器官移植供需矛盾,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的规范化发展。
根据通知,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申请成为试点医院。试点医院需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本院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移植,不得超范围进行其他形式或来源的器官移植。同时,试点医院必须做好移植数据的网络直报工作,确保信息透明可追溯。
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捐献供体例数达到10例或以上并完成相关移植手术的医院,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请,由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核定该诊疗科目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对于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若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例数达到5例或以上,也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OTC申请核定资质。
此次试点工作是我国器官移植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建立符合国情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模式,提高器官利用效率,为更多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带来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