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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面部疼痛手术后身亡 医院被判赔63万后不服

时间:2012-06-11 18:52来源:新快报 作者: 点击: 85次

医院被判担责70%,赔偿63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上诉

受面部疼痛困扰两年多,孔女士于2005年3月到南方医院接受三叉神经手术治疗,岂料手术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过错等责任,遂起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确存在严重过失,构成民事侵权,判处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共计63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上诉,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

手术后病情恶化身亡

据孔女士的家属郑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孔女士因右侧面部剧痛反复发作,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南方医院神经外科诊治。入院后诊断为三叉神经疼痛。3月18日下午2时30分许,孔女士在全麻状态下接受三叉神经手术。

当日傍晚6时30分许开始,孔女士多次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医护人员为其做了注射止痛针、服胃复安等措施。次日上午8时30分,孔女士开始神志不清,CT检查后发现颅内出现组织肿胀等危险情况。在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139天之后,8月6日晚,孔女士突发消化道、呼吸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

家属认为院方有过错

家属郑先生等认为,孔女士的病症仅为三叉神经疼痛,不属于不治之症,却由于院方的不负责任,才致使患者病情不断恶化身亡。为此,家属要求院方为孔女士的死亡担责,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64万余元。

对此,南方医院认为院方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医患双方为此申请了两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鉴定结果认为院方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1、当天对病人观察欠细致;2、术后最好进入ICU观察治疗。

一审判医院担责70%

孔女士的家属就此案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后,白云区法院一审审查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患者在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应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费用共计639591.21元。

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该案于本月23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编辑: 左左
(责任编辑:g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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