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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评估、成果评审、新产品鉴定工作条例

时间:2006-12-23 05:52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 作者:admin 点击: 26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学会的科技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仪器仪表行业科技活动涉及的学科及专业的多样性、技术集成的复杂性等特点,以及对科技评估工作适应性的要求,在总结以往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工作条例(修订)。

第二条 科技评估,系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之一,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科技评估工作,主要是依靠与之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对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本工作条例均适用。

第四条 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工作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 评估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凡属于仪器仪表科技范畴的,对科技活动的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均可委托本学会的科技评估事务部进行评估。

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前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之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及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评估工作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一)本学会科技评估工作的行业对象,限于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营或民营企业/研究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

(二)本学会科技评估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受政府部门委托,就全国的或地方的关于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预测的评估;

2 、对仪器仪表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的评估;

3 、对仪器仪表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估;

4 、对仪器仪表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的评估;

5 、对仪器仪表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评估或鉴定;

6 、对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的评估;

7 、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的评估;

8 、对科技人才资源的使用以及培养、充实规划的评估;

9 、对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的评估。

第三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结构

第八条 专职班子:本学会的科技评估业务,由内设的“科技评估事务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及日常工作的运作与管理。该部的专职人员 10 名,其专业结构包括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管理、财务和计算机操作。此外,以合作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本学会的理事会及其秘书处,对科技评估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专家支持系统:由科研院所、大学、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及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科技评估的专家库的初期规模整合为三百人。其中:科学家(两院院士)和技术专家按专业大类分为六个子系统,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与控制系统;科学仪器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光学仪器、试验机、大地测量仪器及实验室仪器;信息技术及电测仪器,主要包括电子测量和电工测量仪器;医疗仪器;其它各类测量仪器;仪器仪表相关传感器、元器件及材料。

第十条 产品检测支持系统:以合作的方式,将原机械部建设的仪器仪表产品测试中心( 12 个),作为科技评估工作的产品检测支持系统。此外,同国家及省(市)计量院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对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其检测的产品或测量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前沿支持系统:由地方仪器仪表学会和专业分会构成仪器仪表评估工作的前沿支持系统(网络),负责对本地区或本专业系统的科技评估客户(委托方)的业务联络工作。其工作规范另行制订。

第四章 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的需求分析及方案设计

本评估事务部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评估要求及提供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及评估的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分析。然后,设计可行的评估方案,并提交委托方审查;经双方讨论、磋商,修订成双方认可的《评估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签定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估项目名称:

(二)评估的委托方和受理方;

(三)评估的目的及范围;

(四)评估工作的时限;

(五)信息采集的范围及方式;

(六)对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评估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八)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九)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一)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二)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十三)合同附件。

注:科技成果类(包括新产品项目)的项目评估(鉴定)委托合同的内容要求,参见“条例”附件一。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与整理

针对评估项目的评估工作需要,利用多种渠道采集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经分析、鉴别、分类予以汇编。在信息采集阶段即要启动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及类别,组织规模和专业构成与之相适应的评估专家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包括:

(一)根据已确定的评估方案,设计评估工作框架、选择适应的评估方法。

(二)采取多种可行的方式(如,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情报和专利检索系统、会议座谈等方式),对本评估事务部已采集、整理的信息予以鉴别、修正和补充,从而形成对评估项目进行评估所必备的基本依据性资料。

(三)依据评估委托合同(含附件)和上述信息资料,对评估项目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若少数专家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另邀同专业的专家若干人征求意见;如果少数专家仍坚持异议,则将其不同意见纳入评估报告的附件,供委托方参考。

第十六条 撰写评估报告

依据评估专家组形成的评估结论,按照相应类型的科技评估报告格式及要求,由本评估事务部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估项目名称;

(二)评估委托方名称;

(三)评估机构名称;

(四)评估的目的、范围及简要说明;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报告的时效及适用范围;

(七)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八)评估方法的采用;

(九)评估结论;

(十)重要事项声明或说明;

(十一)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附件。

注:属于科技成果类中的新产品子类项目,其鉴定报告格式见本“条例” 之附件二;科技成果类中的其他专类的项目评估(鉴定)报告格式见“条例”之附件三。

第十七条 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按合同约定的份数)。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

本评估事务部将存档的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相关的全部经整理的资料归档。并报科技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评估事务部和参予评估工作的专家,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若有意做出虚假的评估结论,或因重大过失而形成严重失真的评估结论的,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评估事务部和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为委托方保守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转让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凡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 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必须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相符。若委托方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本评估事务部的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估项目中如有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法规执行。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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