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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经济发展中不可忽略的安全隐患

时间:2005-11-01 09:03来源:科学时报 作者:bioguider 点击: 473次
        科技是把“双刃剑”,既可造福于人类,也会祸害自然和社会。生物科技的发展不会例外,因而研究人员把生物安全问题与推进生物技术发展一齐提到了议事日程。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张振兴、李玉峰研究员指出,当前中国大陆的生态安全、食物安全与社会安全等生物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战略问题,直接影响大陆地区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影响到大陆地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随着中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由于科学管理没有跟上,使动物疾病的发病率上升,死亡率增高,仅禽病的死亡率就占15%~20%,猪病的死亡率达8%~10%;疫病种类不断增多,截止到目前我国动物疫病大约有300种。

        他们介绍,中国畜禽疫病的流行特点的主要表现是,疫病的流行特征发生变化,流行缓慢、症状不典型,以及散在发生和不显性感染病例增多。同时,一些病原出现了强毒型、超强毒型等;个体户、承包户“公司十农户”等养殖模式对疫病发生流行起了促进作用,造成病原的散播和扩散;病原血清型与病型增多、新的疫病增多、混合感染与并发症增多、人兽共患病增多、老疫病呈现新的发展趋势等。而多年来兽药生产管理与流通使用混乱,滥乱用药造成抗药菌株不断增多和药物残留严重超标,致使我国出口的动物性产品屡屡受阻;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环境污染破坏严重、动物与动物产品安全性低下。

        他们认为,我国大陆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禽鸟类禽流感(H5N1、H5N2、H5N3、H5N4、H9N2等亚型)与牛猪类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的流行绝非偶然,与饲养管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失控等息息相关。

        他们呼吁,全社会上至政府官员下至百姓及兽医自身都应对“兽医”进行重新认识,诸如兽医的科学性、兽医的社会性、兽医的法律性、兽医的强制性和兽医的国际性等。国家应进行兽医行政体制改革,诸如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这些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重大疫病发布制度,以及实施养殖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安全化生产经营,遏制个体户、承包户和“公司+农户”等分散式生产经营模式,从而从根本上有利于疫病控制,产品质量与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出口贸易和全社会生物安全的实现。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李明福研究员介绍,植物种苗是支撑农业、林业生产的基础。经济和贸易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优质、健康的种苗花卉资源。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种苗进出境贸易频繁。仅2002年,自荷兰进口的花卉种苗达582批次,价值数亿元。然而,由于种苗是传带有害生物的重要渠道,由此也可引发外来生物入侵、生物安全等问题,并产生严重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影响。

        世界范围内,随苗木花卉传播的椰心叶甲、美洲斑潜蝇等有害生物,每年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上世纪90年代随种子传播的西瓜细菌性果斑病,对美国西甜瓜生产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在中国,随马铃薯种薯传播的马铃薯病毒,引起马铃薯退化、品质下降,严重限制了中国马铃薯产业的发展。

        种苗一直是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国常年进口的植物种苗每年有百种,价值数十亿元。全国检验检疫部门从种苗上截获的疫情逐年上升,从2002年的1430批次上升到2003年的4404批次,其中,可经种苗传播的危险性病毒、细菌、类病毒、植原体、蜗、昆虫等有数百种。但种苗健康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种苗健康检测和签证技术体系,国内迄今还没有专业的植物种苗健康检测实验室,相关法规、标准、检测技术方法都十分缺乏,植物种苗疫情控制技术体系如脱毒处理、健康签证等技术平台也未建立,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种苗健康状况不佳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显现。种苗检验检疫除了管理问题,也存在有大量的技术问题,如商业引种、快速检测、快速通关、异地种植等,随着大量种苗的引进和生产,种苗健康及检疫中的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种苗健康及检验检疫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专门制定了《种质资源安全转运指南》,世界上检疫先进国家通过建立检测技术体系、加强疫情控制等手段,以确保种苗生产和贸易的顺利进行。例如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植物种苗如柑橘、马铃薯、蔬菜种子,法国针对葡萄,荷兰针对重要植物种苗如马铃薯、鳞球茎花卉等建立了健康检测实验室和签证技术体系,事实上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国家质检总局从防止外来生物入侵、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种苗贸易出发,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将种苗检疫列为工作重点,并组织了种苗检疫工作组,开展高风险种苗检疫策略研究,力争有所突破。根据国外经验,解决种苗检疫问题,必须从种苗健康这一基础工作做起。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于文轩研究员说,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生产、运输、环境释放、贮存、销售、废弃物处理等活动存在大的风险性。为了尽可能降低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我国目前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尽管从某些方面就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而言尚有待完善。基于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国际法和国别法的研究,应从中国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立法的概况出发,对中国目前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的应急处理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并基于此对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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