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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2)

时间:2006-01-13 09:08来源:医学与哲学 作者:bioguider 点击: 678次


生命科学技术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生命科学家正在从事着的实践活动,生命科学技术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离,把它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丢弃和逃避。生命科学技术本身负载着价值,它走出实验室就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生命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生命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因此,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评价应成为对生命科学家进行全面伦理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生命科学再也不仅是人类手中的“利刃”,而是人类躯体、精神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生命科学家的伦理道德责任



生命科学研究的过程应该被描述为生命科学家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过程,生命科学家研究成果的利用应该造福人类,确保人类公正、合理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关于生命科学精神、生命科学技术越轨行为的讨论无疑在从另外的角度探讨生命科学研究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及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即生命科学家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1)生命科学家的科技伦理道德责任。生命科学家是生命科技活动的主体,生命科学家的伦理道德观影响生命科技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影响生命科技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作为知识形态的生命科技虽可看作是价值中立的,但生命科学研究的方法、生命科技活动、生命科技成果及其应用都渗透着社会、经济、文化、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因此,生命科学家进行生命科学研究,就要为生命科学研究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要把生命科学家的生命科学研究与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

(2)生命科学家的社会伦理道德责任。20世纪70年代初,生命科学家对重组DNA研究的潜在危害进行了论证,近年来人类基因组计划和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讨论,又促使生命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已提上了议事日程,正确对待社会责任对每一位生命科学家来说已是迫切需要考虑和必须解决的问题[6]。

①  在科学技术成为强势文化的今天,生命科学家作为生命科技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正在并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责任日益显现,影响也日益重大。爱因斯坦就谆谆告诫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学生们:“如果你们想你们的一生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于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理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7]

②  由于生命科学家掌握了生命科学专业知识,并有能力运用这些知识认识和预见生命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就应该理性和负责任地告诉公众;加之他们在社会中的多种身份,而作为社会的精英,可能参与重大社会决策,为此,他们的意见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格外重视。如20世纪70年代初基因重组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作为该项技术的开创者之一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伯格就敏锐地意识到基因重组可能造成的、难以预料的后果,他毅然决定暂停实验,并联系一些著名的生命科学家,公开呼吁要注意重组DNA的潜在危险,自愿推迟某些实验。在他的推动下,终于在1975年2月召开了“重组DNA分子的国际会议”,制定了若干规则和规范,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不造成危害等[8]。



4生命科学家伦理道德的政策约束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具有工具理性的特质,它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力量所利用。当它掌握在热爱和平的人们手中,生命科学技术就会成为造福人类的一种有效手段;一旦被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掌握,生命科学技术很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一种灾难性工具。因此,人类应持严肃而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

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与科技政策约束应携手合作,相辅相成。一方面,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发展促进科技政策的改变,努力变革那些不利于生命科学发展的落后陈腐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使政策更好地适应生命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发挥科技政策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使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好地为人类造福。同样,生命科学家行为的多样性和生命科学的复杂性也要求科技政策应具备一定的张力,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与政策之间应保持一种良性的“生态”平衡[9]。一是政策要合理促进生命科学家的研究,充分运用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给人类社会带来最大的福祉;二是科技政策应充分考虑生命科学技术应用的社会后果,明确生命科学家研究的范围和程度。在具体的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必须有足够的警觉,防止滥用对人类造成的致命危害,要超前立法,规范生命科学家的研究方向和范围,要在不伤害人、尊重人、有益于人、公正待人的原则指导下,思考是否接受某项新技术、如何接受该项新技术等,把生命科学的发展与人文情怀有机契合[10]。生命科学是一把双刃剑[11],它的发展与应用,必须在人文理性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用科技政策严格制定生命科学家的相关研究条件,不仅要考察其技术上的可行性与成熟性,更应重视其实际应用的社会结果,尤其是对社会伦理道德关系、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可能影响。

5结束语

生命科学家的行为推动了生命科学的发展,给传统伦理道德观带来了挑战,并引起了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生命科学发展的障碍。技术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实现常常会发生冲突,但以牺牲某一方的价值为代价来谋求另一方的发展也是不可取的。人类有责任关注可以改变生命观念乃至人类历史的生命科学,增强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制定相关的科技政策来协调生命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缓解矛盾。“科学无禁区,应用有伦理”应该成为生命科学家研究和人类应用生命科学技术的原则,并以此为指导,来谋求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杰里米·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26-27.

[2]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72.

[3]库尔特·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52-57.

[4]赵孟营.新家庭伦理学[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83-84.

[5]许志伟,徐宗良.中西文化中的生死观[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76-78.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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