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动机 2005年,黄禹锡——曾经的韩国“首佳科学家”、“干细胞之父”,从被公开指责造假,到有关部门迅速着手调查,以及其最终被剥夺“首佳科学家”称号并向全体国民谢罪,仅仅几个月时间。这段时间里,人们不仅吃惊于黄禹锡本人的造假行为,同时,韩国方方面面对此事的迅速反应,也颇引人瞩目。回头再看整个事件的过程,也许我们会有一些启发。 如何看待学术造假 背景:1月10日,韩国首尔大学公布对黄禹锡涉嫌学术造假事件的调查报告,标志着沸沸扬扬将近一个月的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然而,对该事件背后的深层因素的反思却仍然值得包括中国学术界人士的追问。 新京报:黄禹锡事件的发生举世震惊,你怎么看这场学术造假风波? 徐友渔:必须首先说明一个事实: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类似黄禹锡这样的学术造假事件都有可能发生。 科学家和学者急功近利,甚至不惜用造假的方式达到成功,这都不奇怪。因为他们是人,就具备人性中的弱点,这只不过是人性中弱点的暴露。其实,中国学界没有理由对黄禹锡事件幸灾乐祸:一是两个国家都想在科学技术方面赶超发达国家,容易引发学术研究急功近利的做法。二是比较情绪化的民族主义在韩国非常明显,这使得人们特别愿意相信自己的科学家也能够创造出领先世界的科技成果,从而在心理上对其科研成果的把关不严格。 杨玉圣:友渔教授的分析,可以从美国的两位著名科学记者威廉·布罗德、尼古拉斯·韦德在《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中得到旁证。该书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所得出的主要结论之一:“历史上的伟大科学家并不都那么诚实,他们实际上得到的实验结果也并非像他们报道的那样。”对名望的追求、赢得荣誉和博取同行的尊敬,这些欲望“对于几乎所有的科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强大的动力。” 何况,“靠虚假成果换来的好处是相当大的,而受惩罚的机会却很小。”这也就是为什么赫胥黎何以担心“科学并不比人类活动的任何其他领域更纯洁”的缘故。该书还指出:“我们估计,每有一个大舞弊者被揭露出来,就会有一百多个类似的大舞弊者逍遥法外。而每发生一起大舞弊,就会有一千来起小舞弊得逞……”黄禹锡事件就是最新的“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事件。 新京报:出现学术不端的问题,关键在哪? 徐友渔: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哪一个人、哪一个社会、哪一个国家会出现学术造假,而在于问题出现之后整个社会的处理和反应态度。 在一个民主与法治都比较健全的国家,由于媒体的监督、学术的相对独立性,可能更容易使问题暴露出来,出了问题包庇比较困难。 杨玉圣:出现学术造假,有科学家道德缺失的因素,也有学术发表制度的因素,还有影响学术研究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因素。外在环境的诱导和压迫、专家评审制度的漏洞,都是客观因素,而科学家在科学研究和成果发表时缺乏学术诚信,是主观因素。我个人认为,之所以出现黄禹锡事件,关键还是出在黄禹锡本人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以及论文署名人群体。 厘清行政与学术的界线 背景:黄禹锡科研组背后,我们能够看到很多不正常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一是黄禹锡邀请了大多数人认为对论文没有直接贡献的韩国总统的科技顾问作为共同作者;二是黄禹锡掌握了别人无法比拟的大量科研经费。 这些因素不同程度上加剧了事件曝光之后的影响力。 新京报:学术论文或者科研论文的署名应当坚持哪些最基本的原则? 徐友渔:学术论文或者科研论文的署名问题主要有二:一是谁有署名权,二是谁是第一署名人。这应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之所以会出现问题,纯粹是一些非学术的,甚至是和腐败相关的因素使然。现在有必要重申这些基本原则:一是真正参与了科学研究的人才能够有署名权,二是真正领导科研项目、对科研项目做出实质性重大贡献的负责人才能够作为第一署名人。 杨玉圣: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提出:即导师无论如何不能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上署名,因为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获取相关高级学位的基本成果依据。如果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发表或出书的时候署名的话,不但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而且违背知识产权,更重要的是这还证明必定有一方是假的。人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悖论式的疑问:如果导师在学生学位论文上署名,那么,这篇论文就应该属于导师的学术成果,作为学生,即不应该通过该毕业论文获取相应的学位;如果学位论文是学生独立完成的,那么导师就不应该作为署名作者,否则就是侵权。 新京报:政府在分配学术科研经费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哪些问题? 徐友渔:虽然名义上有一套正规、合理的科研经费申请、评审和分配发放的制度,而且似乎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来做,问题会少得多;但是,韩国的情况证明,政府权力部门往往有超越专门评审机构的更大权力,往往认为有一些涉及到国家面子或者是当务之急的项目,往往超越了正常的评审机构和评审权力,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分配科研基金,这就使得有关科研机构或项目比正常渠道获得的资金多得多。而这些巨额经费使得有关人员不知道如何花,甚至孳生腐败。 杨玉圣:在我国,主要是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归口统筹科研经费的划拨与管理。 尽管口径不一,但这些科研经费都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即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 为此,应当在科研经费的划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程序公正,合理预算,过程监督,事后审计,以防止暗箱操作、钱学交易、经费流失等问题。 新京报:在学术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者该担负哪些职能? 徐友渔:政府应该在宏观上提出要求和建议,在方向上引导。国家应该有一个总体的科研或学术规划和要求,但这个要求也应只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还应该有一些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来保证执行这样的规划和要求。至于其余的事情,我认为最好还是交给科技界或学术界来解决。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