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热爱生命科学!-生物行
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人物 > 学术文风

韩“黄禹锡案” 引发中韩两国法律界人士争鸣

时间:2009-10-29 00:00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点击: 48次
监禁2年,缓期3年执行――10月26日,黄禹锡因犯有“侵吞研究资金罪”和“非法购买卵子罪”得到这一纸判决,而4年前的他则凭借在干细胞研究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成为“民族英雄”。



  “在韩国的法律界,这并不是个很大的案子,我也不同意有人所说的‘犯罪性质严重”。从事过12年检察官工作的韩国律师郑然镐告诉记者。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界和学术界对这一结果的反响似乎更为激烈,不仅多家媒体以最快速度报道了判决结果,也有不少分析人士提问,我们可以向韩国学什么?事实上,自从有了“黄禹锡事件”,每当国内学术界“地震”时,总有不少人叹息:为何我们不能学学人家?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段伟文表示,对学术行为的法律追究最终都归结到研究经费的使用上。“如果研究者拿得是国家的经费、纳税人的钱造假的话,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很难就研究成果是否造假来起诉,”郑然镐透露,韩国检察院最初是想侦查黄禹锡科研成果是否属实来提起诉讼,“但黄教授坚持称他本人并没有参与数据造假,他对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也并不了解。”



  郑然镐说,黄禹锡曾请求政府给机会以证明其研究成果,但检察院无法判断研究成果的真假。“在科学界都存在争议的事情,非专业的检察官无法判断,即使有部分论文造假,也不能否认其他的研究。可是也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所以最后只能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来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于国旦表示,通过造假骗取国家科研经费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获得的经费通过某种方式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可以考虑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还有一种情况,虽然经费是通过造假手段获得的,但还是用于科研活动,“对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贪污罪,但上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中获取的经费并未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以有人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再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相关罪名。



  于国旦认为,是否将此种行为单独规定,需要考虑到制裁效果和司法成本两个方面。他解释道,所谓制裁效果指的是一旦做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对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会起到多大作用,如果有其他的非刑罚的手段可以使用,最好还是使用其他的手段予以处理;而司法成本则包括调查取证的难度、审讯时间等等。他指出,将通过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非占为己有)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涉及到学术造假的认定问题。



  然而“是否将经费据为己有”在黄禹锡案中并不是判决要点。“拿到钱怎么用很难判断,它只是量刑的依据,我们只看你获得钱的方式是否正当合法,黄禹锡之所以被判缓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些钱没有被他个人占有。”郑然镐说。



  韩国法律中并没有“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这样的罪名。“这个案子中,最大的一笔近200万美金的科研经费诈骗指控被判无罪,挪用政府50万美金科研经费的和民间团体5万美金赞助费是成立的。判决的罪名只是表明他在获得科研经费的时候资料或手续不齐全,比如说没有发票或收据。”郑然镐说。



  他还分析道,黄禹锡案之所以炒得沸沸扬扬,是因为在他的研究取得成果后,政府和企业都加大对生物领域的投入,“就在这个时候出了这件事情,很多人都在议论投了那么多钱怎么办,所以案子本身更大的意义在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警示作用”。



  段伟文则表示,学术造假行为最终要考虑伦理和法律的切割。“学术问题主要还是要靠学术共同体来解决,非常明显的违法事件要靠法律来解决。”他说,从法律角度看,黄禹锡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制定更详细的法律解释条款,加强法律的解释力,让其更具操作性,“比如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中,怎么样算‘非法占有’,怎么算‘贪污’?”



  而另一方面,他指出,我们还需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加强司法实践。“我们的问题是,出了事没有人提起诉讼,有法律没人去执行,也就没有司法实践,而其实司法实践对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有很大好处。” (责任编辑:泉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特别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