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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礼:加快立法进程,避免中医药传统知识流失断代

传统知识是在特定惯例、地理区域和环境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知识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传统知识”定义为“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中医药传统知识则是中华民族基于传统创造、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用于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的,以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社会经济价值。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范畴包括:以学校、各级医疗机构、家族、师徒授受、学术流派、中医药老字号企业、特定地区(如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传承发展的医疗技术、医疗器具、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生命与疾病观等。它不仅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作为中医药科研原始创新的源泉,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院士在接受人民网访谈时指出,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点问题。然而,现实情况严峻:传统知识面临变异和流失的威胁,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受到现代科学的不公平质疑,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同时,传统知识遭遇“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正当”获利;而传统知识持有国因缺乏保护经验和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保护基于传统知识利用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而无法保护作为源头的传统知识本身,导致“顾尾不顾首”。

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涵盖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遭到滥用、破坏,最终源头枯竭。国际社会已关注此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将保护传统知识纳入议事日程。WIPO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以来已召开23次会议,初步达成共识: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使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拖延国际条约的建立。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专门保护制度,而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相对滞后。为此,张伯礼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根据中医药特征和规律,以实现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共同保护为目的,建立包括法律赋权、合理使用、惠益分享、行政监管、司法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性制度。建议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义务,并积极配合国际谈判。

2. 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在区域谈判中摸索经验,如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的自贸区协定中增加保护中医药产品出口和当地保护的规定。

3. 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为主张权利提供依据;建立技术规范,开展调研、分类、编目、立档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借鉴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等成功经验。

4. 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制定专门条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整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将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制度,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并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国际条约的建立,这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正确道路。

(责任编辑: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