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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南昌高新区生物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14-05-23 13:25来源:南昌高新区   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昌高新区生物和新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南昌国家医药国际创新园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培育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医药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昌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昌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制品、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制药机械、农药及农业生物制品等领域(以下统称为“生物和新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南昌高新区设立1000万元/年的生物和新医药产业培育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全区生物和新医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生物医药企业及研究机构购置、租用联合研究院办公楼、实验楼、孵化基地厂房或享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同实验室等,由引导资金给予补贴,具体事项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本级财政优先给予资金配套。企业研发取得重大成果并在南昌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由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其中:生物医药类以取得S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证书为标准,按照临床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医疗器械类以获得生产注册证书为标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药及农业生物技术类以取得农作物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为标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一)对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度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市技术中心,按上级下达经费的1:1配套支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度新建的省级技术中心按上级下达经费的1:0.5配套支持。

(二)对生物医药企业与具有独立资格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新建的紧密型研发、实验基地或产学研合作联合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从区外引进重大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以技术交易合同或评估价为标准,5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500—10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1000—2000万(含)的,奖励3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提高技术资质。对新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证、GLP(优良实验室规范)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由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以内一年期贷款贴息。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产品的国际注册,对区内企业的产品获得FDA(美国)注册或EDQM(欧盟)注册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外专利。对获得外国专利发明权的,由引导资金给予每件一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与南昌高新区已出台的其他资金扶持政策实行有机衔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财政经费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认定办法》,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十六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在区内投资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第十七条 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待遇标准按照《南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洪发〔2011〕10号)及《南昌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十项举措》(洪发〔2011〕4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高新区生物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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