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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经验分析(一)

2006-02-23 15:50 科技部调研报告 科技部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科研设备重复建设严重、共享程度差的问题,并详细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重大科研仪器购买审批、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文章指出,中国卫星地面站数量虽多但效率低下,而发达国家通过统一规划、科学评估、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提高了仪器利用率。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科学的投入、管理、运行和共享机制,以提升科研水平。

中国卫星地面站数量居世界之首,但许多科研人员仍面临数据获取困难。由于缺乏国家统一规划,共享程度低,各地各部门仍在大量建设卫星地面站。例如,北京已成为全球MODIS卫星地面站密度最大的城市,据专家预测,近年全国将建设80个类似接收站,数量全球最多。这并非实力强大的体现,反而凸显了科研设备重复建设严重、经费浪费的问题。

MODIS地面站用于接收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新一代地球观测系统卫星信号,在资源、环境、灾害、地球科学等领域应用广泛。虽然信号接收免费,但设备昂贵:全套引进美国设备约需100万美元,中美联合生产需280万元人民币,每年维护费不低于50万元。自2001年以来,我国已建成17个接收站,其中北京8个,密度全球最高。相比之下,美国全国MODIS数据服务网仅16个站点,俄罗斯8个,日本4个,英法德等欧洲国家大多只有1个。据中科院遥感所专家介绍,若分布合理且实现数据共享,全国仅需4-5个接收站,因为北京一地即可覆盖几乎全部中国陆地信息,新疆和华南再布几站即可完全覆盖。

类似问题屡见不鲜:某著名高校购置的进口实验仪器因无足够房间放置,只能置于楼道走廊,任凭风吹日晒,而其他高校却无力购买。这种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令人痛心,既造成财富浪费,又因缺乏交流共享而阻碍科研水平提升。

仪器寿命可分为先进、常规和落伍三个阶段,先进阶段通常不足总寿命的三分之一。只有提高运行效率,才能充分利用先进阶段。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至关重要。本报告从重大科研仪器的购买与审批、产权归属、使用三方面,介绍发达国家管理经验。

(一)重大科研仪器的购买与审批

美国:联邦政府对研发项目(含仪器购置)的支持通过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农业部、自然科学基金等部门进行。这些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经费预算需经国会批准。联邦政府以合同方式开展研发项目时,仪器购置计划由相应部门制定,费用由联邦承担。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资助的项目,仪器购置计划需经资助部门批准,费用视项目而定,通常仪器购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多设于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由联邦部门拥有并负责购置审批。

英国:贸工部下属科技办公室(OST)是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经费预算,经议会批准后分配给七大研究理事会。其中,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CCLRC)是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负责建议建设或购置何种设施及费用额度。政府批准后,OST向CCLRC拨款,由其负责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并通过提供设施支持科研工作。

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政府为基础研究投入大量资金。1992年起,联邦教研部每年用于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约5亿欧元,2001年达5.8亿欧元,占当年科研经费预算的十二分之一。以赫姆霍尔茨研究中心联合会(HGF)为例,其下属研究中心购置250万欧元以下设施由中心审批;250万至2500万欧元由HGF审批;2500万欧元以上需由联邦教研部委托德国科学顾问委员会评估后审批。申请单位需提交包括“科学计划”和“技术设计报告”在内的申请报告,如达姆斯塔特重离子研究所(GSI)提出的加速器申请报告长达695页。审批最关键的环节是科学评估,由德国科学顾问委员会成立指导委员会,依据五大标准评估:科学进展可能性、技术可实现性与创新、参与机构科技实力、潜在用户接受程度、有助于重大科研项目。评估后提出建议,由联邦教研部决定。德国通常每8至10年审批一批投资额2500万欧元以上的设施。

日本:国立研究机构可向有关省厅提出特别预算申请,经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购置设施,报废前产权归国家所有。大型仪器申请通常要求使用人员具备技术人员条件,操作需熟练专业人员,待遇无特殊规定,有时可委托民间技术人员。运营费用视情况而定。

韩国:国家重大科研设备购置主要依靠国家拨款或国际机构贷款。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初期主要靠贷款,随着国际贷款结束,国家支援比例增加。国公立试验研究机构依赖国家拨款,其成员属公务员身份;政府资助研究机构具财团法人资格,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资助金。购置计划由科研单位或大学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时综合考虑开放共享等因素。预算编制从每年2月开始,经多轮协商,9月向总统报告草案,11月国会审议,12月最终确定。

(二)重大科研仪器的产权归属

美国:联邦经费购置的仪器产权归属复杂。联邦政府部门与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以合同方式购置的仪器,所有权归联邦政府,研发中心仅有使用权。与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以合同方式购置的仪器,价格5000美元以下可归项目承担方;5000美元以上可归承担方(政府无责任)、归承担方但政府有权12个月内转给第三方,或归政府所有。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购置的仪器,所有权归承担方,但政府拥有处置权。

英国: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均由政府全额资助,产权完全归政府所有,由CCLRC负责日常管理。近年来,政府也向其他机构开放投资,如钻石同步加速光源设施,英国政府投资86%,威康基金投资14%,基金拥有相应使用权和承担义务。

德国:国家资助的设施费用通常联邦承担90%、州承担10%,产权相应分配。运行费用也按此比例分摊。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

日本:大型科研设备报废前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韩国:国家购置的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即使设立在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家资助购置的设施产权归购置方所有。贷款购置的产权归购置单位,贷款由购置方偿还,中小企业可获政府扶助。

(三)重大科研仪器的使用

美国:用联邦经费购置的仪器,在不妨碍项目进行的条件下,有义务向其他联邦项目开放,优先顺序为:先满足资助部门项目,再满足其他联邦部门。为非联邦部门服务需获批准,服务价格不低于私营机构,避免不公平竞争。服务收入视为“项目收入”,按规定使用。

英国:CCLRC设施开放范围广泛,包括英国科研人员、国际协议合作机构、欧盟框架计划内机构、非欧盟国家申请者及商业合同用户。申请需通过设施使用工作组(FAP)评估,考虑科学高尖程度、时代性、技术可行性、安全等因素。申请方式包括:一般直接申请(每6个月一轮)、重大科研计划方式(最长3年,优先安排)、快速申请(紧急情况,无截止日期)、服务式申请(由专业人员操作,用户仅需结果)。学术研究目的可免费使用,且CCLRC承担住宿、膳食、交通及不超过1000英镑的消耗品,免费时间占92%以上;营利目的需承担全部费用并缴纳14000英镑/年使用费,占用时间不超过8%。CCLRC还对外提供收费科研服务。设施使用考核评估通过调查问卷进行,如ISIS设施从15个方面5级评分,SRS设施分“高、中、低”三级,中心激光设施分6级,并记录实验容量或服务质量。

德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原则上向所有科学家开放,无论国内外、机构或大学,均需通过审批。管理单位设协调委员会评估申请,如重离子研究所的协调委员会由12名国内外专家组成。使用费用尚未统一,大多数设施对大学和科研机构无偿提供,如重离子加速器、同步辐射源、极地考察船等;对工业界有偿使用,如重离子加速器收费标准500至5000欧元。

日本: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基本免费,但根据使用目的有时收费。如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对国、公、私立大学及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开放,需提交“共同利用申请书”,收取电热费、数据分析人工费等。

韩国:通过立法保障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相关法规包括《协同研究开发促进法》等。国家级设施主要集中在基础科学支援研究院及6个分所。该研究院提供网上服务,包括仪器共享指南、目录、申请等。实行会员制,对使用业绩好的会员给予优惠。收费通过账号支付。政府依据开放共享业绩决定运行费用支援,并在购置时优先考虑信誉好、开放好的机构。2002年满意度调查平均3.32分(5分制),属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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