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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面临“生物海盗行为”威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2006-03-14 09:57 于文明 政协讨论会 阅读 0
核心摘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在政协讨论会上指出,我国传统医药面临“生物海盗行为”威胁,即外国企业未经许可利用中医药知识申请专利。他呼吁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加快《传统医药法》制定,并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流失,落实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举措。

在政协讨论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用了一个让同行们也十分吃惊的词——“生物海盗行为”。

他解释说,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之上,但我国由于缺少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法律,在相关国际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中医药被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这意味着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面临“生物海盗行为”的威胁。所谓“生物海盗行为”,是指发达国家或企业未经许可,利用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或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并申请专利,却不给予原产国合理回报的现象。例如,青蒿素虽源自中国古籍,但相关专利多被外国公司持有,导致我国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因此,建立并完善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十分紧迫。

于文明呼吁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不利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条款内容;修订、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使其更符合中医药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加快《传统医药法》的制定工作,主要解决两个大问题:一是传统医药的方针和政策得以法律制度化,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二是管理方面体现中医药规律、特色问题。此外,还应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对经典方剂、诊疗技术进行数字化登记,以便在专利审查中作为“现有技术”证据,防止不当授权。

于文明说,只有建立了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才能有效防止“生物海盗行为”,真正把国家“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举措落到实处。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位政协委员的认同,他们指出,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其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涉及文化安全和民族尊严。未来,需加强国际协调,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同时在国内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内外联动的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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