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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贸易规则(2)

时间:2006-05-17 09:28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admin 点击: 288次


  

  4.  产品标识管理体制。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体制被要求符合TBT精神,建立在科学证据基础之上。但是,根据目前在WTO框架下多边协商的进展情况来看,关于TBT的后续管理是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观察。如果WTO能够解决该问题,将可能对其解决以后可能产生的、是以产品生产过程为基础还是以产品特征为基础进行产品标识问题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对WTO多哈回合就转基因产品贸易所涉及议题的建议

  

  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和技术性贸易障碍事宜,WTO/GATF的有关协议能否再予协商,使之专门适用于转基因商品?我们认为不应如此。《SPS协议》和《TBT协议》是专门用于处理那些企图滥用有关规定为生产商提供保护的贸易事宜。而否认WTO中消费者优先原则的重要性未免是短视的。

  

  当然,要在WTO的体制内,协商包括消费者优先等事宜,可能是困难的,能否最后达成妥协,并不容乐观。不过拓宽WTO规则,使其接受寻求保护的多种动机,只会加强该组织的作用。

  

  基于以上考虑,WTO多哈回合在讨论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时,不妨考虑以下几个议题:(1)明确允许一国以消费者优先原则作为采取贸易措施的理由;(2)有关消费者的独立贸易协议应是商议的目标,单独协议将使为消费者的贸易限制协议与为生产商的贸易限制协议正式脱离。这种脱离还有利于开发替代方法和在更广泛的WTO/GATT原则下寻找更适当的实施措施;(3)建立起一个专业的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机构----关于消费者和贸易事宜的委员会,以评价现存的、消费者热切关心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转基因产品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思考

  

  在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93年12月,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法规。200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规定得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法规,它为保障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以及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方面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律保障。并且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好的、系统的生物安全体系和配套制度。但该条例仅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其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转基因的间接加工品进行有效管理。

  

  基于中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和所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在构建和完善本国转基因产品立法时,建议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转基因产品的规范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如果规范过严(over-regulated),一方面会阻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会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并进而可能导致一种不公平竞争情形。比如,实力雄厚的转基因技术公司有能力承担通过立法所要求的严格安全测试所需的各种费用,而一些小公司则会因苛刻的规范程序而退出市场。如果规范过宽(under-regulated),将会使人类健康和环境遭受GMOs的潜在不利影响并进而削弱了转基因技术原本可以造福人类的那些战略目标。因此,在确保GMOs的安全性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是我国政府所面临的挑战。

  

  其次,在构筑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也有必要协调好它所承担的国际贸易义务与其他法定义务之间的关系。当中国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采取包括贸易措施在内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和环境时,也应避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作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当事方和WTO的成员方,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中国政府应采取一种相互协调的方式来履行它所承担的国际环境和贸易义务。”再者,在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立法体系时,应结合现有立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调整。具体来讲,今后我国转基因产品相关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以安全预防原则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作为我国转基因产品管理方面立法的指导原则。一方面,要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要为中国的转基因产品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我国优势产品的出口。

  

  第二,建立健全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转墓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仍需采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转基因产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实践和政策,保持其规范的灵活性。

  

  第三,加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立法,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规则与标准。立法部门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指标和数据科学界定转基因产品的内涵,严格规定转基因产品的标准,从而保证转基因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国际市场上以转基因产品的不安全性而抑制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建立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技术体系。保证管理部门能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产品从运输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尽快地针对风险采取应对措施,从而确保转基因产品的运输使用安全。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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