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农业厅发布了《关于严防转基因试验材料流失的通知》,起因是华中农业大学报告称,今年4月11日,两名某境外非政府组织成员进入该校南繁试验基地,盗窃了基地内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安全评价实验材料。由于发现及时,现场追回了被偷的3包试验材料。
通知中提到的“某境外非政府组织”即绿色和平组织。3名绿色和平组织工作人员(包括1名望风者)在夜间潜入华中农业大学位于海南的转基因水稻试验基地,盗窃种子、叶子等试验材料时被当场抓获。然而,基地工作人员报警后,当地公安部门却不予立案,理由是被盗种子仅两三斤,按市场价计算每斤一、两块钱,总价值仅几块钱,未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需满足“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认为被窃财物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才算“数额较大”,方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然而,对盗窃行为的制裁除刑法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并无数额要求。因此,即便公安部门认为被盗试验材料价值不大,达不到立案标准,也完全可以按治安事件进行处罚。否则,小偷若将盗窃价值控制在1000元以下,是否都应被释放?
更何况,绿色和平组织窃取的种子价值是否真的如此微小?公安部门按市场价计算种子价值是荒唐可笑的。这些种子并非市场上可随意购买的普通种子,而是尚未上市的试验材料,其价值必须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去年12月,国内一家种业公司的两名人员在美国玉米地窃取玉米种子时被抓获并起诉,该公司另有5名人员因此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美国联邦调查局称,被盗种子是美国种业公司耗时5至8年研发的,其知识产权价值至少为3000至4000万美元。
美国警方的做法值得中国警方借鉴。对绿色和平组织窃取的试验田种子,也应按其研发时间、投入的科研经费、预期的市场收益等评估其知识产权价值。若如此计算,该盗窃行为应属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由于当地公安部门缺乏知识产权常识,将试验材料等同于普通种子,放过了一个大案,纵容了严重犯罪行为。
对国内种业公司人员在美国窃取玉米种子被抓一事,崔永元等反转基因人士幸灾乐祸,发布了多条微博讽刺。他们以为那些人是去窃取美国的转基因玉米种子,因为他们也知道美国玉米基本上是转基因的。实际上,那家种业公司人员窃取的是自交系玉米种子,可用于育种,与转基因无关。而绿色和平组织在中国窃取的确实是转基因试验材料,崔永元等反转基因人士却对此不发一言,装作无事发生。这些反转基因人士此前口口声声说只反对推广转基因作物,不反对甚至支持研发转基因作物,但他们对绿色和平组织盗窃种子一事的态度,表明他们实际上与绿色和平组织一样,反对并阻挠一切转基因研发。若其企图得逞,中国对转基因作物的自主研发将遭到破坏和遏制,与美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将越来越大,最终恐怕真的要落到去美国偷转基因种子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