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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微调药物专利保护范围(2)

时间:2005-10-21 09:11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bioguider 点击: 256次


  但是,该院的裁决拒绝回答如下问题:第一,它在裁决书注释中明确指出,为获取试验数据满足上述法定程序而使用“科研工具”专利是否受第271节(e)(1)豁免,这在本案中完全没有涉及,本案的裁决结论不能用于回答这个问题。例如,一些探针专利只能用于科学研究,为提交FDA申请使用探针专利进行药物研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这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中找不到结论。第二,它没有考察判例法上的试验侵权豁免原则,没有对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新的诠释。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科学研究照样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但是,判例法通过试验侵权豁免原则对这个规则进行了限定。那么,试验侵权豁免原则的范围和边界到底在哪里?它是否涵盖一切药物试验?最高法院没有在Merck案中回答这些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也要学习美国联邦法院的审慎态度,不要随便搞“一刀切”,不妨走一步看一步,就事论事地推出一些新规则。一厢情愿地凭借预先想像,为科研工具专利豁免、试验侵权豁免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编造游戏规则,是绝对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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