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对分离DNA的保护:中药提取物的新机遇
时间:2012-10-16 11:31 来源:bioguider.com 作者:泉水 点击:次
在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新的且实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组合物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然而,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被排除在外。这一规定在2010年的比尔斯基案和2012年的普罗米修斯案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 近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麦利亚德案”中对专利适格性进行了重新审视。该案涉及Myriad基因公司对BRCA1和BRCA2基因的专利权。原告认为DNA作为自然产物,不应获得专利保护。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分离出的DNA分子和cDNA组合物具有专利适格性,因为它们是人造产品,不同于自然产物。 在“麦利亚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 1. cDNA和“分离出的”DNA分子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属于“专利适格性”主题,因为它们是非自然发生的组合物。 2. 筛选潜在癌症疗法的方法权利要求具有专利适格性,因为它们涉及人类制造的“转化细胞”。 3. “比较”或“分析”DNA序列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适格性,因为它们仅涉及抽象的、头脑中的步骤。 这一判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中药提取物的专利保护。中药提取物与分离出的DNA类似,都是非自然发生的组合物,因此也应归于可专利性主题的范畴。这对中国的中药产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福音。 参考文献: 1. Bilski v. Kappos, 561 U.S. 593 (2010) 2.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566 U.S. 66 (2012) 3. 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 569 U.S. 576 (2013)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