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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禁买卖古生物化石

2006-12-05 21:28 晨报记者 新闻晨报 阅读 0
核心摘要: 中国国家文物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管理古生物化石,明确禁止买卖。根据《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法》,擅自采掘或经营化石属违法行为。专家指出,化石合法出境仅限于科研或展览,且不会将真品留给外国。

中国国家文物局社会文物处一位工作人员昨天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说,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在中国虽然分属国家文物局和国土资源部两个部门管理,但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作为文物的化石都是绝对禁止买卖的。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该《办法》还规定,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保护。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专家邢立达之前向记者表示,中国的科研机构和博物馆绝不会把具有如此高科研价值的恐龙窝化石“出口”到国外。他说,化石合法出境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参加科学研究,二是参加展览。

“但即使是参加科学研究,我们也从来不会把真的化石留给外国,即使留,也是复制品,国外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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