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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量体裁衣的挑战与机遇

2010-01-25 00:00 未知 未知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探讨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以一项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但在国内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为例,分析了中医药专利审查中的创造性标准问题。专家呼吁应根据中医药特点量体裁衣,完善专利审查指南,以更有效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独特挑战,一项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国内被宣告无效,引发专家深入讨论。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指出,我国每年发明专利申请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中医药,但大部分授权专利含金量不高,反映出中医药领域专利质量与保护机制的矛盾。

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曾在美国等四个国家通过独立审查并获得授权,其产品在国内销售良好,并显示出很好的疗效。然而,200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决定引发广泛争议。公司诉讼代理人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申民表示,这是一个不好的开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周林直言,在专利审查严格的国外暂时没被打掉,却被国人自己否定,让人想不通。他同时提出,应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

案件回顾显示,该专利于1999年3月19日申请,2004年7月28日被公告授权。2008年6月12日,第三人缪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9年5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家呼吁,应量体裁衣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李顺德认为,在专利审查中,无效性是一个灰色地带,伸缩性很大,需要认真研究讨论。他建议,在审查指南中做一些适合中医药特点的研究,使其能够更有效地鼓励中医药企业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自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柳长华提出,在技术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因此在讨论中医药知识产权问题时,要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技术水平。周林认为,利用西医化的制备方法提取中医药并制成产品,也应被视为发现、发明和创造。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涉案专利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意义重大,对这类有重大影响的发明的处理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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