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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的法律审视:从行政许可到公众知情权

2010-03-03 00:00 法律分析者 财新网、中广网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从法律角度审视200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的过程,分析其主体适格性、程序正当性、依据充分性及风险防范机制。文章指出,农业部作为行政许可机关,虽有权颁发证书,但未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程序存在瑕疵;安全委员会成员身份不公开,影响客观性;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不足。强调转基因主粮决策需兼顾科学评估与公众参与,以维护公共利益。

2009年10月22日,中国生物安全网公布了“2009年第二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清单”,其中包含两种转基因水稻:华中农业大学研发的华恢1号和汕优63,它们转入Bt抗虫蛋白基因Cry1Ab/Cry1Ac,这是中国首次颁发转基因水稻生产应用安全证书。Bt抗虫水稻通过将苏云金芽孢杆菌的基因插入水稻DNA,使其自身产生抗虫蛋白,以防治螟蛾科害虫。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8月17日,生产应用范围限于湖北省。

然而,这一官方决定引发了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广泛质疑。从法律视角看,农业部颁发安全证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本文从实施主体、程序、条件及风险防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颁证机构是否主体适格? 农业部作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第三条有权对转基因种子实施行政许可。但种子种植后的初级农产品涉及环境和公众健康,需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规范。农业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仅代表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并不等同于食品卫生安全。

二、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举行听证。农业部未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程序正当性存疑,可能影响证书法律效力。

三、颁证依据论证是否充分? 农业部称证书经过多年安全评价,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身份未公开,缺乏公众监督,专家结论客观性难以保证,且责任追究困难。

四、风险防范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至关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转基因农产品标识和风险评估。但基因作用机理复杂,风险防范滞后,需完善科学评估体系。

总之,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的发放需在法治框架下,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科学决策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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