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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男性性功能障碍: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2006-03-01 09:00 佚名 综合报道 阅读 0
核心摘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因医院手术失误导致患者姚岷性功能丧失,其妻子李萍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该案涉及脊柱手术中的神经损伤,法院认定医院过错侵害了配偶权,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手术操作,避免医源性损伤。

医疗过失导致男性性功能障碍的案例再次引发关注。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医院手术失误导致患者姚岷(化名)性功能丧失,其妻子李萍(化名)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该案涉及脊柱手术中的神经损伤,属于颅脑损伤范畴下的脊髓损伤并发症。

2003年2月,姚岷因腰4-5椎间盘突出在成都市某大型医院接受髓核摘除手术。然而,手术医生操作失误,误将手术部位定位在腰3-4椎间盘,导致神经根损伤。术后姚岷出现右脚无法行走、小便困难,并逐渐发现性功能障碍。2004年9月,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六级伤残。随后,姚岷与医院达成协议,获一次性补偿15万元。

李萍作为配偶,因丈夫性功能障碍无法履行夫妻同居义务,遂将医院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万元,医院不服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姚岷性功能障碍,侵害了李萍的配偶权,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合理,故维持原判。

此案提示,医疗过失不仅造成患者身体损伤,还可能严重影响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配偶权受到侵害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脊柱手术中,神经损伤是常见并发症,但医源性损伤需严格防范,医疗机构应加强手术定位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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