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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科普政策比较:美国注重青少年科学素养(2)

时间:2006-03-02 08:38来源:《科技中国》杂志2月号 作者:bioguider 点击: 422次

  日本政府认为,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的基本策略在于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并培养科学技术从业人员。日本1995年出台《科学技术基本法》,把强化措施以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科技的理解并改变其对科技的态度作为科技工作的一个奋斗目标。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拟定的《关于面向新世纪应采取的科技政策的综合基本方针》,指出了普通国民对科学技术关心整体不足的问题,认为科学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加强与公众对话,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负责教育和促进科学研究的文部省及负责有关产业活动的通产省都被要求开展科普工作,为日本实现“科技创新立国”的战略奠定基础。

  印度制定的《科学政策决议》、《技术政策声明》、《新技术政策》、《科学技术政策》等一系列国家科技政策中,都提到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的内容。1999年,印度科技部制定“国民基础科学”标准,确立了印度科普工作的总目标。印度政府“2003年科技政策”第一个目标就是:保证印度的每一个公民都获得科学信息,以便提高科学素养,出现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让全国人民都有可能充分参与科技发展及其应用,为人类造福。印度把2004年定为“科学意识年”,力图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让公众认识到科技正在引领国家走向何方;通过对博物馆、天文馆和植物园等的支持以加强对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努力向年轻人灌输追求科技进步的激情,以及在全国人口中树立科学品格。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20条就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明确了国家的科普责任。199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基本法》作为我国的科技基本法,也规定了有关科普的内容。在刚刚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也涉及到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科普工作的思路。

  各国青少年科普教育方兴未艾

  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是开发科技人力资源、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所以各国都把青少年作为科普工作的重点对象,注重推进跨学科的科普教育,强调科普教育和正规教育的融合,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改观科普教育,使所有的青少年,特别是未被充分代表的青少年群体(如女孩和少数民族青少年)接受科普教育。

  美国1985年开始启动的“2061计划”认为,美国青少年的科技知识非常薄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搞一次科技扫盲;在科学、数学和技术教育上制定一个示范性、指导性的基本标准,编写新的教学大纲,全国的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据此来普及科技教育,使未来几代人具备基本的科学素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实施的一项研究称这一计划是“美国历史上在科学教育方面唯一最具有行动性的努力”。为此,克林顿执政期间,美国推出了《国家科学教育标准》和《国家技术教育标准》,明确规定了所有学生都应该知道并能够去做的科学和技术内容,并且提供了对学生学习这些科学和技术内容所达到的程度进行评估的指导方针。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美国还实施了RISE计划,即“科学家参与教育的对策”,确定了科学家和工程师在K-12科学教育中所担任的角色,通过这种做法,转变学校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对科学课程的兴趣。

  英国在1988年出台的《英国1988教育改革法》,将科学列为核心课程,将技术列为基础课程中仅次于现代外语的位置。在此之后,让学生更多的掌握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技术,成为学校教学的一个主要目标。英国各研究理事会把科普工作的重点都放在支持中小学校的科学教育上,各自设立面向学校的科普计划。由研究人员利用最新的科技成果,开发新奇的、富于启发性的科学教材和教学方法,供学校的教师使用。

  日本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条提出,“在一切场合、时间,都必须实现教育目的”。其他涉及少儿校外教育的法律法规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儿童福利法》等,都为少年儿童享受应有的社会权利、保证其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通过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和利用学校的设施以及其他适当方法实现青少年科普教育目的。日本教育文化体育与科学技术部(MEXT)还开展了超级科学高中、科学伙伴项目等多个科普教育项目,培养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自主学习思考,自主进行判断,更好地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

  青少年一直是我国科普的重点对象。2001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联合颁布了《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为有效推进我国青少年科普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学校正规科学教育和社会科普工作互动不足、衔接不够等问题的存在,不能保证在校学生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接触科学。

  科学博物馆尽享优惠政策

  科学博物馆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科普资源,可以给予参观者有关科技的直观印象,激发观众对科学的兴趣。因此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重视科学博物馆的发展。发达国家大都制定了《博物馆法》,要求政府在建设资金、活动经费、税收等方面对包括科学博物馆在内的教育及文化公益设施给与支持。在这种激励措施之下,科学博物馆正在逐渐成为学校开展科普教育的第二课堂。

  1958年丹麦制定了该国第一部《博物馆法》。该法律规定,每一个得到丹麦文化部认可与资助的博物馆都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收藏范围并负责相应类别的收藏品的登记注册、保存维护、研究开发、进一步的收集以及安排展览和向公众开放。1998年,丹麦各博物馆从社会各界得到的资助约7亿9470万克朗,从中央政府得到的资助约4亿6190万克朗。

  英国政府从立法和资金保障等两方面大力扶持科学博物馆事业。18世纪末,英国政府就制定了《博物馆法》,确定其公益法人地位。英国政府不仅出巨资建立科学博物馆,而且每年为科学博物馆划拨大量经费以保证其运营。如伦敦的国家科学博物馆2004年收入共计7216万英镑,其中来自国家文化、媒体、体育部的直接拨款有3401万英镑,彩票拨款317万英镑,占了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日本的《博物馆法》及其附属法律文件,根据设施设置、展出内容、展览规模、开放天数等标准,将所有博物馆分为三级:“登录”、“相当”、“类似”。登录级的博物馆享受到最多的政府资金与税收减免,“相当”级次之,“类似”级则享受很少的类似优惠政策。这样日本就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必须在经费上支持真正公益性强、活动规模大、社会效益显著的场馆;反之则支持少,缴税多。日本的法律还规定,即使是非公立博物馆,只要其内容公益性强并达到一定标准,政府也必须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资金投入。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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