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至6月,美国塔夫茨大学与中国疾控中心等机构合作,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进行了一项转基因“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25名儿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但家长和学校并未被告知这是转基因食品,仅被模糊地称为“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直到2012年8月《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发表相关论文,事件才曝光,引发国内外对科研伦理的广泛质疑。
调查发现,该试验存在严重违规:知情同意书未提及“黄金大米”或“转基因”,仅让家长签署最后一页;试验未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中方负责人荫士安研究员在调查中前后说法不一。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参与单位和管理部门,未能严格把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存在争议,而将儿童作为试验对象,更需遵循严格的伦理规范。我国早在1996年就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卫生部也印发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然而,此次事件中,相关研究人员置法规于不顾,以“营养餐”为名,行违规试验之实,严重违背了科研诚信和伦理原则。
“黄金大米”的初衷是为发展中国家儿童补充维生素A,但科学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伦理为代价。此次事件折射出科研规范缺失、监管不力、学术不端等问题,值得深刻反思。必须加强科研伦理审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