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ntity of velocity)得以产生。随着一个场的线条维度从1转变到10,Vs/VB的商也倾向于从1到10发生改变”(1931年,p.126)。 从我们的理论中可以容易地看到,场必须同质,以便使这种结果成为现实。如果场是异质的,那么用图形纸覆盖的光圈,以及在两个场内的移置,便不再限于具有不同大小的孔径的格局了,而是涉及那些在S和B的图样中十分相似的异质。结果,这些东西之间的差别应当减少,布朗已经证明了那种情况(异质性增加了业已提到过的似动速度;见边码p.282)。 如果只有一些维度发生改变,而其余的维度则保持不变,那么,速度方面的相应变化比起所有的维度都发生变化来,前者的变化肯定较小。这一情况在光圈孔径的长度变化、光圈孔径的宽度变化以及物体大小在一系列不同结合中的变化中已经得到证明。我将提供两个例子:在图形保持不变的情况下,S中孔径在长度上为B中孔径的2倍,那么商Vs/VB便是1.38,如果图形也发生变换的话,则商为2。如果光圈相等,图形大小不等,那么,较大的图形必须比较小的图形移动得更快,方能表现出相等。这就意味着:在相等的刺激条件下,大物体(在现象上)比小物体移动得更慢。 如果场除了照明量以外恰巧相似的话,那么,较亮场内的物体必须客观上比较暗场内的物体移动得更快,方能显得速度相等。“现象明度的增加减少了现象速度”(1931年,P.223)。 最后,朝着运动方向的一些线条,从现象上看,比起那些与运动方向呈直角交叉的线条移动得更快些。 从布朗的结果导出一般原理的可推断性 在两根终端线之间有一个点以一致的速度移动看,从左侧线的 最后,明度效应成为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把明度作为图形一背景的梯度来解释,作为图形的更强清晰度来解释,那么这是与布朗的仪器相一致的,也与他为场的强烈变暗效应所提供的描述相符合,在场的强烈变暗情形中,图形轮廓变模糊了(1931年,p.223)。我们可以下结论说,物体的图形特性越明显,它的运动性就越小。 提出这些建议(不仅为人们所需要,而且也能够得到实验证明)已经足够了。它们至少反映了布朗结果的理论可能性。 我们现在从布朗和柯特(Korte)的研究中提取其他一些结果,也就是说,它们涉及到断续运动。从现象上讲,断续运动像任何一种现象运动一样具有一种速度,尽管没有与此相一致的物理速度,因为从物理角度看,不存在运动。但是,我们能够通过以下考虑来界说客观的断续速度。在断续的呈现中,一个点在tl时刻出现在A上,持续一定时间(e1),然后经过一段时间间歇P以后,另一个点在t2时刻出现在B上。于是,我们可以说,客观的断续速度是一个点所具有的速度,如果该点在t1和t2两个时刻之间实际上从A处向B处移动的话。假如用V表示客观的断续速度,我们可以解释v=AB/(t2-t1),或者由于t2-t1=e1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下,我们已经成功地产生了一根线条穿过一定距离S的断续运动。于是,我们增加两根相继展现的线的强度。这样,根据布朗的结果,我们便可预言将会发生什么事情。由于现象运动在较亮的场内比较暗的场内速度更慢,因此,两条较亮的线将显得移动得更慢。为了使它们移动得像较暗的线一样快,我们必须增加其客观的断续速度v。只要我们增加s/t商数里的分子s,或者减少分母t,都可以达到增加客观的断续速度v的目的。这是因为,通过s/t,v得到了界说。实际上,如果s(距离)不小的话,那么,断续运动对距离、时间和强度的变化是十分敏感的;它不仅仅用速度的变化来对这些变化作出反应。如果t变得太大或太小,那么便看不见任何断续运动;在第一种情形里,两个物体是作为相继的两个物体而呈现的,在第二种情形里,则是作为同时出现的两个物体而呈现的。在相继出现和同时出现这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一个最佳的运动阶段,在它的任何一边都有一些中间阶段围绕着(威特海默,1912年),我们省略了它们的细节,除了变得似动的速度差别以外。现在,我们可以把对改变强度的情况所作的推论阐述如下:如果我们增加以最佳的运动阶段得以产生的方式展现两根线条的强度,那么,现象将朝着相继阶段变化,它可以通过增加两个物体之间的距离,或者通过减少第一次展现和第二次展现之间经过的时间而被重新建立起来。由柯特在20年前表明的这一情况是正确的,柯特的前两条定律说的正是这种情况。 柯特的第三定律论述两个物体的距离和时间分配之间的关系。一俟我们把自己限于s和t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便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再次从最佳的运动状况开始并增加s,那么通过界说,我们增加断续速度V=s/t。如果可见速度是断续速度的一种线性函数,那么,我们便应当以增加s的同样比例增加t,以便维持同样的似动速度;总之,如果断续速度和现象速度处于业已表明的那种简单关系的话,则s的一种变化要求t的成正比的变化。柯特的第三定律简单地表明,s或t的增加可被t中或s中的增加所补偿,毋须涉及量化关系。这条定律比其他定律更使心理学家感到迷惑不解,我必须承认,当我和柯特发现这一定律时,我自己也感到惊讶;在柯特工作时期,人们倾向于如下的想法:如果有人将两个相继展现的物体在空间上或时间上越发分离,那么,这个人就会使这两个相继展现物体的统一变得越发困难。由此可见,距离的增加应当由时间间隔的减少来作补偿,反之亦然。 与这一推断不相符合的事实驳斥了整个思想方法,正是由于该原因(如果不是由于其他原因的话),我仍然认为柯特定律是有价值的。直到我读了布朗的论文以后,我才见到了本文中提出的那种联系。在柯特定律中,令人惊讶的不是s和t直接地相互变化的事实,而是已经包含在柯特表格中的一个事实,该事实没有引起他(和我)的注意。然而,这一事实却由我本人和瑟马克在十分不同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实验中明显地显示出来了,也就是说,s和t之间的函数不是成正比的函数,而是t比s增加得更慢。下列表格取自柯特,包含了最佳运动在三种不同距离上的t值,其中a=l/1000秒。 距离(厘米) 最佳运动的t值( 2 183 3 219 6 256 (摘自柯特,p.264) 人们看到,当距离为原来的3倍时,t值与原来的t值的比例为1.4:1。或者,如果我们在2厘米和6厘米的距离上计算断续速度的话,即v2和v6,那么,我们便发现它们的关系是v6/v2=(6/256)/(2/183)=2.l,而s6/s2=3。如果我们不是这样,而是选择3厘米和6厘米的值,我们便得到v6/v3=1.7,以及s6/s3=2;在这两种情形里,速度之比要比距离之比更小。将这些值与上面搞引的布朗的值(见边码p.289)相比较,实际速度的关系为vs/vB,其中S场的线性大小是B场的二倍(在长度和宽度上),然而图形是一致的。这里,与线性场大小Fs/FB=2的关系相一致的是vs/vB的商=1.38。正如在柯特实验中那样,断续速度的商比距离的商要小一些,因此,在布朗的实验中,实际速度之商比场的大小之商要小一些。 我们系统地阐述了布朗的结果。我们的观点认为,似动速度越小,场就越大。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阐述用于柯特的结果上去:一个在断续中移动的物体,其所通过的距离的增加会减少物体的现象速度。因此,当我们用增加s的办法来改变断续运动的群集时,我们产生了两种相反的结果。一方面,在纯粹运动的基础上,我们增加了断续速度v,另一方面,我们减少了v对可见速度的影响,因为较大的场具有较慢的似动速度。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影响不如第一种影响那般强烈,因此,为了对s的增加进行补偿,我们必须增加t,尽管增加的程度较低。只有在布朗的补偿定律站得住脚的那些例子里,这两种影响才会一起消除。 如果在两个场内,一切线性维度分别为f和nf,那么,相等的断续速度vns和vs一定在vns/vs=n的关系之中。因此,假如我们把t1和t2分别称为两个场内的时间,则(ns/t1)/(s/t2)=n,t1=t2。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柯特的第三定律便无法坚持了。并非由于这种情况是个例外,而是因为它是一种限制情况,其中的两种影响刚好彼此抵消。这一推论为布朗所证实,他发现,当一个场的所有线性维度以同样比例发生变化时,断续速度也必须以同样比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尽管s改变,t必须保持不变。 当柯特定律被发现时(在布朗发表他的结果之前),该定律一直保持着纯经验主义的概括。一些作者在某些条件下证实了柯特定律,而其他作者,由于他们在其他条件下工作,从而未能证实这些定律。此外,瑟马克和我已经补充了一条新的定律,即区域定律(th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