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其它的工业﹐大概植物育种是唯一排斥现行健全而且可行的保护制度的领域。植物育种应该也享受和其它技术相同程度的保护﹐即使是平凡的技术也同样受到各式的专利保护。 未来展望﹐重新出发 要探求到底那个系统比较优越是无益的﹐当双方固守原则和理论﹐随着科学的进展﹐更有效的智慧产权保护才能遏制剽窃行为﹐争论植物品种权保护法和专利法的优劣只能使整个领域的发展受限。所以着眼于奖励植物育种新发明才是较好的选择﹐这将建立在两个概念之上﹕ 1﹐ 一个全球化同质的专利系统﹐没有任何领域有特殊发明的例外条款﹐这在各领域都要有精确审查和严格的要求条件。 2﹐ 下一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提供最少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降低保护效力﹐也被批评过时陈旧不适合科学的进展。 一个同质的专利系统可以解决不仅是植物的可专利性﹐也解决许多现存的问题和困境。当前的目标还包括﹐由目前的先发明主义改为先登记主义﹐以便和欧洲和大部份世界其它国家的现行制度接轨﹔放宽绝对新颖性的条件﹔重新评估以降低某些特殊的要求条件﹐以减少诉讼费为考虑﹐尤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条件﹐还有故意侵权和执行偏差。建立一个有效的第三方反对系统也该列入考虑。 何况﹐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最后修正已经过了15年﹐在这期间﹐生物科技的进展﹐使从前自取得材料到育出新品系﹐大约需要花8-10年的育种期﹐现在已经有效的缩短就可以获得同样的结果。保护新发明的系统也应该修正以适应这波育种的成就。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现行系统中深植的提供新遗传型到表现型的作法。种苗业原本就是国际性的产业﹐在进入21世纪的当下﹐任何修正都该以全球化为指标。在这个产业中局内人公认需要强而有利的智慧权保护﹐包括育种者﹐科学家﹐农夫﹐及任何依靠种源有效性的业者。我们的产业为我们和下一代提供健康和福利﹐有必要支持更有效和永续的农业﹐所以我们要有积极建设性的讨论和结论。这个专题讨论会是重要的机会来讨论提出贡献。考虑过去的历史和未来的挑战﹐我认为没有理由限制现在的育种成就取得最大的保障﹐何况这些新发明都是实用而且符合科学的。发明鞋油盒的技术不该得到比喂养全世界的新发明和科学进展更多的的奖赏﹐要不然﹐我们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后记 这是育种者权益基金会(Foundation Plant Breeder Support, FPBS)综合了植物新发明专利保护会议中三位讲员Karen Hauda(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关系办公室的专利律师)﹐Daniel Cosgrove(美国Pioneer Hibred Co.公司的专利策略顾问)和Stephen Bent(美国生物科学智慧产权律师)的演说﹐讲关于美国植物专利权的立法精神﹐历史背景﹐演变及现阶段之应用的报告。既然植物新发明专利保护会议的主调是针对在欧洲和美国植物新发明权益的保护法实施的现况来作比较﹐育种者权益基金会代表并不意外看到两大阵营旗鼓相当﹐这当然跟主办单位的事先筹划有关。但是除了两位日本种苗公司的代表插花一下以外﹐完全没有东方的面孔。倒是有多位南美和非洲的代表与会﹐他们积极的在座谈会上发言﹐也充份利用餐会和各种交流的机会为所属的机构和国家的立场和政策积极鼓吹﹐提醒与会的大国不要忽视他们的存在和需求。 针对美国讲员的内容﹐南美的代表极力鼓吹增定专利申请时揭露植物遗传物质来源的要求及利益共享。非洲代表禁止任何生命型态的发明取得专利的主张﹐和美国的潮流趋势南辕北辙﹐但是他们仍然努力表达非洲大陆多国去年遵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1991年公约﹐开始实施品种保护法﹐他们强调品种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农粮植物种源协议之间的协调和努力取得平衡。他们担忧的是美国专利法的巨大的改变与争议会使得刚刚起步的非洲国家无所适从。 此外﹐曾经帮助台湾及南美多国设立专利法和协助训练专业人士的讲员Karen Hauda在演讲时提到﹐专利律师和执法从业人员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不是以专业上的惯例用法为准。例如﹐以科学和农学的角度来看杂交种可能会和律师看法稍有出入﹐但是在法学界和法院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写法为准。她此言一出﹐台下哗然﹐随后的问答和座谈都是炮声隆隆。这并不表示专利局审查委员和律师不懂惯例﹐她所强调的是育种者﹐科学家和业者也要有法学修养﹐要参与立法的过程和执行﹐才能够使专利局的功能更臻完备。 (育种者权益基金会吕崇真写于荷兰 在此特别谢国际种子学会及讲员允许引用和提供数据) 云南花卉网感谢育种者权益基金会提供本文章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