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上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国家审批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程序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新品种所专有的权利。其本质是授予育种者对其新品种享有排他权。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除南非外,最早加入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加入。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同日,农业部和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实施5年以来,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中国农林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投资市场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科技的进步是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而农业科技进步的核心是农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促进农业技术创新的有利措施之一,其作用表现在:第一,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有利于激发育种者的育种欲望,增加优良品种的总体数量。农作物育种是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通过申请,育种者被授予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育成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从而能够利用这种权利获得投资回报,进而刺激创新行为,促进新品种数量不断增加,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第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效推动了育种行业的市场化,促进种苗推广。育种者培育出的新品种必然受到使用者的挑选,体现优胜劣汰机制。育种者只有培育出优秀的新品种才能经受市场考验,不断推陈出新。第三,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国际间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与国际优秀育种者合作必须建立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交流机会,有利于从国外引进优良植物品种,形成优良品种双向选择机制,推动中国种业及相关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增长,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发展。
亚非拉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肯尼亚和阿根廷分别属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且阿根廷是除南非外最早加入UPOV的发展中国家。将此3个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进行比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制度实施方面相互借鉴、相互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究竟给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什么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具有何种推动作用?本文以肯尼亚、阿根廷、中国为例进行说明。
一、肯、阿、中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
肯尼亚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成立于1997年,自1998年起在肯尼亚植物健康检查署(KEPHIS)授权下开始运作,并于1999年5月加入UPOV 1978年公约。在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后,肯尼亚在植物育种投资、品种引进和商业化活动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阿根廷是除南非外最早加入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发展中国家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先行者。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努力下,阿根廷国家议会于1994年10月20日通过了UPOV 1978年法案,并作为国法确定下来。肯尼亚自建立植物品种服务体系后,品种权保护得到加强,有效激励了育种主体研发新品种,育种产业发展顺利。在利益驱动下,育种主体的育种动机开始由为公众和国家利益育种转变为寻求品种权保护,育种动机日趋商业化,育种主体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提高,肯尼亚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国外在肯尼亚品种权申请数量占总申请量的比例也不断提高。公共机构在土地规模和金融方面的投资有所下降。植物品种服务体系的建立保障了品种权人所有权的安全,大大促进了国外品种的引进和使用,品种引进数量显著增加,并推动了地方育种主体、国外育种主体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
阿根廷加入UPOV后,政府在完善植物新品种制度的同时,努力转变自身参与者和激励者角色的转换与定位,推动企业与公共部门合作;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增加育种投资,改善落后技术水平,充分利用自身金融资源,培育优良且有价值的新品种,有力促进了种苗业发展,公共科研机构与育种企业的不断创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力。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考虑农民利益的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自然向农民有所倾斜,有利于保障中国农民切身利益。目前中国品种权申请数量已位居UPOV成员前10名,说明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主体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但国外育种主体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数量比例较低。在研发资金结构上,政府资助仍然是公共育种机构研发经费的主要来源,而育种企业主要靠自筹经费。这也表明中国育种主体缺乏与国际间的合作,未能充分吸引和有效利用国际育种投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农村的推广力度不足,大部分农民并不知晓相关政策,对品种权意识不强,对中国育种事业发展有严重阻碍作用。
二、植物品种保护推动育种主体的转变
1. 肯尼亚投资主体观念的转化 在调查的14个育种机构中,植物品种保护服务体系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中12个产生了作用,其中13个在本质上属于地方机构。玉米是最常见的育种品种,培育机构有8个(57%)。根据对这些机构的调查,自植物品种保护服务体系建立以来,育种活动的投资普遍增加。在基础设施改造和技术创新上的投资占据主导地位,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所有被调查的公共机构,其土地投入和资金分配比例均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同一时期所有被调查的私人机构的资金投资都是增加的,并投入更多土地进行研究和育种。成立植物品种保护服务体系对公共和私人育种主体共同的影响是促进了地方与国外机构之间的合作。这主要是由于国外育种主体认为有植物品种保护服务体系的介入,他们育种投资的回报将更有保障。为了检验新品种的效果,育种主体还直接与农民进行紧密合作。
2. 阿根廷对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投资不断增加 自从阿根廷国会通过UPOV 1978年文本后,在巨大回报驱动下,政府、企业以及大学的研发活动逐渐增加,研发投资不断增长。其中政府投资较大,大学次之,企业较少。由此可见,政府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因为植物新品种本身就关系到育种者与农民双方的利益。
3. 中国研发资金结构的改变 科研单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拨款,每年的拨款额度占当年总经费的70%~80%。自筹经费平均占各年总经费的15%,合作方投入占各年总经费的6%,其他资金来源大约占各年经费的2%。然而对于育种企业来说,从2000年开始,育种企业的研发投入较之前年份大幅增长。1998年和1999年研发活动经费基本依靠自筹,2000年国家开始对育种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其中,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的培育,而开发经费则主要用于将新品种投入市场推广新品种。
三、客观上促进了植物新品种数量的增加
肯尼亚植物品种保护服务体系成立至2003年的5年来,共有578份植物育种权申请得到批准。其中,肯尼亚育种主体申请数为268个(46.4%),国外育种主体申请数为310个(53.6%)。前者中,有137个(51.1%)来自公共机构,67个(25%)来自私人机构,64个(23.9%)来自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联合申请。阿根廷品种权授权数量空前高涨。阿根廷1991—2002年期间,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数量达到1319份。其中,玉米、高粱、大豆、小麦和向日葵品种的授权数量较多。另外,由于有促进新品种开发的种子法作为保障,种子公司开始通过注册大量品种来开展育种活动,改良能获得较高收益的商业品种特别是杂交品种,申请品种权数量空前活跃。
中国品种权申请空前活跃,中国自1999年4月23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2003年底,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大关,达到1311件。其中包括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品种权申请13件。截至2004年底,农业植物品种权的申请数量已高达2046件,授权品种534件。公共科研机构在研发新品种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综合研发能力远远强于私人育种企业,研发的新品种数量较多。但是两者研发的新品种数量都处于增长状态。
四、育种品种的商业化以及农业生物技术的进步
1. 肯尼亚品种的引进与商业化 在调查的14个机构中,有10个机构曾在过去5年引进了新品种,这些机构一致认为其效益比之前要好。其中,引进2个品种的有3个机构,引进5个品种的有2个机构,引进8个品种的有1个机构,引进9个品种的有3个机构,引进30个品种的有1个机构。这些被调查机构引进的所有81个新品种中,大部分仍受NPT和DUS的检测。其中,有56个品种为地方育种,17个为国外育种,8个为地方与国外联合培育。玉米占引进新品种数量的比例最大,在质量的改良上也取得了很大进展。肯尼亚80%的粮食作物来自玉米。所有的新品种在产量、抗旱、早熟和抗病虫害等方面均优于现有品种,有效推动其农业生物技术的进步。
2. 阿根廷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 阿根廷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给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引起了阿根廷大豆种子以及小麦市场的变化。阿根廷CIMMYT与国家农业技术研究所的技术合作促进了高产农作物的开发,进而提高了大部分农作物的生产力。玉米杂交也进行了其在抗病虫害方面的重要改良,提高产量的潜力,以及对气候、土壤和耕种方式的适应性。这些技术带来的结果就是增加了农民的选择余地,促使农民对该技术的迅速采用。
3. 中国育种业的市场化以及农业生物技术的升级 在新品种开发上,单位自筹资金占主要地位。育种企业的育种行为完全受到市场的影响,政府投资只是其新品种研发投资的极小部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中国育种行业的市场化。目前中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两系杂交水稻已经开始大面积推广,抗虫棉研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独立种植的国家。可见,实施品种权保护对农业生物技术的促进作用。
五、肯、阿、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农业技术创新作用比较
第一,肯尼亚的植物品种服务体系相对比较完善,有力加强了肯尼亚国内育种主体与国际间的合作,促进了国外品种的引进和使用,育种的融资渠道多元化。而且在肯尼亚,无论是国内品种还是国外品种,市场竞争都日趋激烈,增加了对新品种质量的高度关注。阿根廷注重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研发,而且在建立特定和适当的法律体制下,补偿育种主体进行品种开发的成本,充分鼓励育种主体对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阿根廷也十分关注农民的权益,采取一定措施来平衡育种主体与农民的利益。相比之下,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强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有利于中国育种开发的分工协作和交流。而且中国的育种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这表明政府在增加对中国公共机构投入的同时,应适当促进中国育种主体与国际间的合作,加快中国育种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科技的创新水平,不能停留在低水平上的重复开发,而要向高水平的技术进发,从而推动中国农林业的进步。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育种者与农民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农业在出口、外汇以及就业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为全面提高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产业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李道国, 谭涛.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育种者创新行为的作用研究[J]. 世界农业, 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