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4日,有韩国“克隆之父”之称的黄禹锡教授在韩国汉城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世界宣称辞去首尔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主席一职,以及其在韩国政府和社会组织担任的所有职务,并为自己有意向公众隐瞒实验用卵子的来源而恳切道歉。该事件再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激起人们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争论。 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基因组学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的Whittaker撰文(Toxicol Appl Pharmacol 2005, 207: 689-691)分析了目前关于治疗性克隆存在的主要伦理学争论,并建议了一些可能可以避开违背伦理学的干细胞研究方法,其主要观点概括如下,希望能对国内开展干细胞研究带来一些启示。 干细胞与治疗性克隆 关于用干细胞疗法治疗退行性疾病和损伤的可能作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He et al., 2003, Kerr et al., 2003, Kim et al., 2002, Rippon and Bishop, 2004 and Sylvester and Longaker, 2004)。这些疾病和损伤包括: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病、白血病、糖尿病以及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脊髓损伤。 干细胞是一种能够分裂成与自身一致的细胞或几种特殊分化的细胞型的细胞。动物体内干细胞的正常作用是在发育的过程中可提供不同的细胞型,以生长成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它们也提供替代细胞以修复身体不同部分的损伤。干细胞疗法就是利用已特殊分化的干细胞,通过特殊的途径提供细胞去替代那些在退行性过程和损伤中失去的细胞。使用未分化干细胞也存在畸胎瘤和其他肿瘤形成的风险(Martin, 1980)。 干细胞可以根据其分化潜能进行分类。就人类干细胞而言,可以分为: ①多能干细胞,可以分化成为人体任何细胞; ②专能干细胞,可以分化成几种类型人体细胞,但不是全部类型人体细胞; ③单能干细胞,只能分化成一种人体细胞。 目前人干细胞的主要来源或者潜在来源如下: ①胚泡,可以提供多能干细胞; ②胎儿组织,可以提供多能或者专能干细胞; ③脐带血,可以提供专能干细胞; ④成人组织,可以提供专能干细胞或者单能干细胞。 干细胞疗法的一个潜在问题是机体对移植干细胞的免疫排斥。有建议说利用现今的治疗性克隆方法获取的干细胞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治疗性克隆指的是利用核转移技术将患者成熟细胞的二倍体核转移至一个去核卵子,然后让这一生成的胚胎在体外生长至胚泡期。胚泡期的胚胎内含有大量的内细胞群,这些细胞可以发育成人类胎儿的各种组织。将这些细胞移走并培养,从而产生胚胎干细胞。2004年韩国科学家用这种方法成功获得人干细胞 (Hwang et al., 2004)。这些干细胞可以根据治疗需要经过特殊处理而分化成不同类型细胞。 常见的伦理学思考 随着所有的医学介入,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考虑就是,不论对供体还是受体,任何操作包括获得或植入细胞都必须是自主的。很显然,必须让供体和受体都完全认识到任何操作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任何可能的风险,且应知情同意。关于治疗性克隆,供体和受体应该是同一个个体,无论患者因任何原因不能够提供知情同意,应该从至亲中寻找细胞来源。 治疗性克隆的一些步骤与胚胎处理操作的一些步骤相似或相同,这些步骤包括: ①通过体外受精(IVF)生殖。这常常认为是一个符合伦理学的过程,虽然最近有证据表明通过IVF的儿童,发育缺陷水平升高(Hansen et al., 2002)。 ②通过IVF胚胎产生胚胎干细胞。这个也是一个治疗的目的,特别是在免疫排斥较小的情况下。与治疗性克隆一样,这里最主要的伦理学问题还是胚胎的破坏。 ③生殖性克隆。核转移过程中也许会带来累积的体细胞变异和遗传学损害,所以遭到伦理学的质疑,特别是当任何一种产生的胚胎有导致出生缺陷危险时。当胚胎被用作提取干细胞进行治疗目的时,体细胞变异也许可能是一个相对小的问题,然而伦理学考虑要求治疗性克隆操作,需在动物试验得到验证后才能运用在人体上。也有争论,对于治疗性克隆,假如需要治疗的疾病非常严重,一些水平的风险也许可以被接受。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