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报,依法撤销了五种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这些药品包括:香港同溢堂中药制药厂的“益安宁”、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的“心宁片”(广告中称为“七味活心宁”)、甘肃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宫瘤宁片”、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冠心七味片”以及深圳市长寿药业有限公司的“气血固本口服液”。
根据两部门的检查监测结果,上述药品广告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中,“益安宁”和“气血固本口服液”等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广告内容多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心宁片”、“宫瘤宁片”和“冠心七味片”等处方药广告则违法在大众媒体上发布,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等规定。
通报要求,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必须依法撤销以上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且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查申请。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查处这些违法药品广告,对继续发布已被撤销广告审批文号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单位,将依法从重处罚。
此次行动旨在规范药品广告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药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延误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并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切勿轻信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