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通报称,“天津甘栗”在日本被若干家企业及个人注册为商标。至此,在日本,带有“天津”字样的与食品有关的注册商标已达42件之多。近年来频发的农产品知识产权流失事件,暴露出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张黎分析说,我国农业领域迫切需要一种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权以及农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建成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最有力的支持体系。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一方面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2005年6月中旬,国家整规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采访团在陕西杨凌了解到,杨凌累计诞生的200多个植物新品种中,只有2个油菜新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就是在这样一个聚集了我国农林水等64个学科近5000名科教人员的国家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竟然处于如此水平,其他地区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可想而知。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国际条约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不断提升。对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转化为一种经济竞争手段。在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渗透和控制,从而实现其国家利益在全球的拓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劣势,国家利益受到很大威胁。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如果不认真研究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使我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
尽管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立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薄弱,主要表现在:
1. 农业科研人员和农科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一部分农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年产值在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
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保障滞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建设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产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及制度建设还很薄弱。
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我国长期缺乏相应的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被某些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来华参观、考察或者进行学术交流之机,私自偷运出境的问题时有发生。国内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
4. 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市场化的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形成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同时,由于长期的粗放式经营,加之生产、管理成本较大,造成一部分农民群众对接受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积极性不高。
5.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6. 忽视对自有资源的挖掘。历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将重点放在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推广、科技投入上,忽略了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形式(民俗)。
三、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 对现有发明创造成果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农业科技人员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要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发表论文和进行成果鉴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 对具备授权条件的基因资源申请及时保护。我国是具有生物多样性优势的国家,生物品种、基因资源都十分丰富。基因资源既包括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转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也包括我国独有的自然基因和特有生物品种。几年前,国外某些研究机构廉价收购我国特定人群的血液就直接引发了国家对独有自然基因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基因资源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一方面要保护研究开发的动植物新品种,另一方面要保护现有资源,防止廉价和无偿的资源付出。
3. 重视申请商标权的保护。无形的农产品商标资产最容易被忽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保护农产品商标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和无形资产。只有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农产品,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注册农产品商标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企业一旦有了产品标识一定要及时进行申请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假冒商标保护网;三是对其商标价值及时进行评估,将无形资产有形化。
4. 对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申请专利保护。每一个原产地保护产品都沉淀着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化。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和气候多样,再加上某些地方上千年的传统耕作、制作工艺,可以享有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是十分丰富的。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我国至今没有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仅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也仅是部门规章而已,且主要立足于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出现的“金华火腿”原产地与商标之争、“德莫利炖鱼”原产地与商标之争,就是当地农民已经看到了现实利益的同时,发现自己的权益正在丧失。
5.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是空白的,而已经发生的,如“乌苏里船歌”、“白秀娥剪纸”、“泥人张”等纠纷尽管在法院审理中都得到解决,但法律的缺失,使得更多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不断丧失其固有的竞争优势和传统文艺的失传。此外,还要对农村民间的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形式(民俗)进行保护。
6. 做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设计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制订实现农业知识产权的单行法,改变法律分散、交叉、重叠的现象。对于高于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应当谨慎;对于现行国际条约未予规范的,根据情况斟酌立法;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方面对我国有利的领域,则应尽快立法加以保护。其次,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7. 注重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工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大量的专门人才。因此,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科研单位要抓紧对参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另一方面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
8. 建设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进行重新确定,即农业科研的任务不只是出“成果”(奖励意义上的成果),更重要的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农业科研管理思路也应加以调整,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衡量。此外,还要鼓励发展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国内农科单位、涉农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相关服务;设立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从科技立项或科技成果推广费用中划出部分资金扶持农业技术专利申请与开发;加强农业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