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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诊疗过失致肝炎患者死亡被判赔偿15万元

2006-02-10 09:19 本站编辑 综合报道 阅读 0
核心摘要: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认定医院在治疗戊型肝炎患者过程中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判决赔偿15.6万元。案件涉及抗感染治疗原则、药物过敏反应及肝肾综合征等医学问题,对临床诊疗规范具有警示意义。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认定某医院在治疗一名戊型肝炎患者过程中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56211元。此案涉及抗感染治疗原则、药物过敏反应及肝肾综合征等医学问题,对临床诊疗规范具有警示意义。

案件回顾:患者孙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于2002年3月21日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连续使用自行研制的中药汤剂。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未及时处理,反而继续用药。随后,在患者可能发生肝肾综合征的情况下,医师超剂量使用甘露醇,导致肝肾功能异常加重。4月11日,医师未询问过敏史,为患者注射了禁用药品,引发严重过敏反应,最终因抢救不及时,患者合并脑水肿、肝肾综合征、多脏器衰竭,于4月13日死亡。

医学分析:戊型肝炎是一种经消化道传播的急性病毒性肝炎,通常为自限性,但部分患者可发展为重型肝炎,尤其合并基础肝病或免疫功能低下者。本例中,医院在抗感染治疗中违反原则,使用未经严格验证的中药汤剂,且对过敏反应处置不当。甘露醇作为渗透性利尿剂,在肾功能不全时超剂量使用可加重肾损伤。此外,未询问过敏史即使用禁用药品,直接导致过敏性休克,进而诱发多器官衰竭。这些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与判决:中华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过失,违反抗感染治疗原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采纳鉴定结论,判决医院赔偿会诊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扶养费等共计156211元,但未支持精神抚慰金和就医交通费请求。

临床启示:此案提醒临床医师,在治疗感染性疾病时,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谨慎使用自制剂,密切监测药物不良反应,尤其对肝肾功能不全患者需调整用药剂量。同时,详细询问过敏史是避免药源性损害的基本要求。医疗安全无小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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