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学术产业 > 政策趋势

健康节目含广告须明示,癌症乙肝等疾病广告暂停发布

2006-02-21 09:02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阅读 0
核心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健康节目含广告须明示,并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通知,暂停发布癌症、乙肝、性病等疾病医疗广告,要求各地加强监测与执法,对违规医疗机构依法处理,以净化医疗广告市场。

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必须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并将其作为整治重点。

同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通知明确,癌症、乙肝、性病(包括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癫痫、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的医疗广告将暂停发布。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加大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上述疾病医疗广告的规定。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