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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基因改造生物规范引发各界争议

2010-11-01 00:00 刘忆成 台湾《生技与医疗器材报导》月刊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2010年欧盟对基因改造生物(GMO)规范的重大调整。欧盟委员会批准了Amflora马铃薯的种植,并提案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限制或开放GMO种植。文章阐述了欧盟的许可机制、共存制度(0.9%标识门槛)、各成员国的不同立场,以及支持与反对团体的批评。该提案旨在平衡欧盟统一许可制度与成员国自主权,但引发了关于科学评估、内部市场影响和农业发展的广泛争议。

2010年3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批准了基因改造马铃薯Amflora的种植,但这种马铃薯并非用于食用,而是制成动物饲料。这是自1998年以来,欧盟首次开放基因改造作物种植。此外,此前已获批准的MON863玉米也获得了进口至欧洲的许可证,并可在欧洲加工成饲料。

目前,欧盟已许可种植的基因改造作物包括:一种基因改造甜菜、三种基因改造大豆、三种基因改造油菜、六种基因改造棉花和17种基因改造玉米产品。

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的种植或释放,在欧盟层面存在许可机制。该机制基于生物技术公司申请时所述的特定用途,对个案进行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第1829/2003号基因改造食品与饲料法规(Regulation No 1829/2003 for GM food and feed),基因改造生物若作为食品或饲料产品的来源材料,可经申请许可后进行种植或养殖。除了作为食品或饲料外,基因改造生物也可在取得许可后,有意释放到环境中。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国政府将负责进行最初的基因改造生物种植或养殖的风险评估。

共存规定要求基因改造成分不超过0.9%

尽管如此,许多成员国对基因改造作物(主要是MON810基因改造玉米)采取了预防措施并禁止种植,目前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法国、希腊、德国和卢森堡等六国。此外,接受基因改造作物种植的国家多采用共存制度。共存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基因改造生物在其他产品中非故意出现,从而导致传统和有机农业的经济损失。目前,现有的共存规定与基因改造成分不超过0.9%的标识规定相关联,即各成员国的共存互惠措施需遵守上述0.9%的规定。例如,基因改造与非基因改造农田的距离需确保非基因改造农田中作物的基因改造成分不超过0.9%。根据欧盟委员会2009年出版的《基因改造作物与传统与有机农业共存之国家策略报告》,目前有15个成员国立法采纳共存制度,另有3个以上成员国正在起草共存制度。

同时,欧盟开始检讨其基因改造作物的许可政策与共存措施。2010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提案全面检视欧盟基因改造作物的许可政策。

成员国可自行决定限制或开放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

本次提案包括两份文件及一个修正草案:关于基因改造作物与传统或有机作物共存的沟通文件和建议文件,以及修改基因改造生物立法的草案。在有关共存的新建议中,允许成员国在通过共存措施时,更灵活地考虑其地方、区域和国家的情况。法规修正草案则是对2001/18/EC指令进行修订,拟增加新条文(Article 26b),授予各成员国允许、限制或禁止在其部分或全部领土内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的自由。但若实行禁止决定,其禁止措施若未基于科学证据,仍须得到欧盟机构的核准。本次提案若通过,将取代2003年的国家共存措施委员会指引。

欧盟委员会指出,本次开放成员国自行决定限制或开放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的自治权,是考虑到基因改造生物的限制对欧盟内部市场的影响,成员国应依据其国内情况,决定所接受的农业经济项目与活动。

并未改变以科学、安全及消费者选择为基础的许可制度

若一国希望支持有机农业,则在其境内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反而会破坏其发展有机农业的目的。根据欧盟官方文件,此次草案并未改变以科学、安全及消费者选择为基础的许可制度,而是注意到各成员国在基因改造生物方面的差异,希望在维持欧盟许可制度的同时,给予成员国在其境内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的自由。新规定中,各成员国可自行制定相关措施,限制基因改造生物成分在传统食品与饲料中的比例,使其低于原本0.9%的标识门槛。建议也说明成员国可建立非基因改造区域,且新建议为成员国发展共存方式提供了更好的指引,欧洲共存局将与成员国共同发展共存优良操作规范与相关技术指引。

赞同与批评声参半

此提案公布后,一向反对基因改造作物种植的奥地利、卢森堡和匈牙利随即通知欧盟委员会,宣布禁止Amflora马铃薯的种植,而波兰则禁止销售所有基因改造种子。此外,此次提案也引来了支持与反对基因改造生物团体的批评。有人认为,欧盟委员会的职责便是在各国缺乏共识的议题上,找到跨越所有成员国的统一方法,以寻求共识与答案。例如,是否重新评估基因改造作物的风险,如何解决在欧洲已遭基因改造生物混杂的食品,而此次提案并未达成此目的,反而使各成员国在支持与反对基因改造生物的立场上更加分歧。亦有人认为,对于想应对全球化、气候变化、粮食危机与短缺等问题而种植基因改造作物的农民来说,本次修法草案反而增加了法律风险,即未来某些国家可能全面禁种基因改造作物。但亦有赞成观点认为,在目前欧洲对基因改造生物种植或养殖有权限的情况下,反对基因改造生物的国家若未遵守,反而容易导致来自从事基因改造生物开发的生物技术公司提起的诉讼,因此给予各成员国更大的自主权限,确实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未来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本提案将于2010年9月至10月由欧盟理事会进行第一次讨论,同年11月由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会议进行讨论。欧洲食品安全局亦将公布基因改造植物环境风险评估指引的最终版本。2010年底,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基因改造生物社会经济影响报告。由于这是欧盟对基因改造生物种植与养殖政策态度的重大改变,未来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摘自台湾《生技与医疗器材报导》月刊2010年10月号 文/刘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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