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120急救中心耽误治疗,造成自己的老伴和外孙在煤气中毒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张某等人遂将北京急救中心及急救人员等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西城法院一审宣判急救中心赔偿张某等人19.7万余元。 张某一家都是从河南来京的, 但令张某气愤的是,当时被派出来参加急救的滕某虽然在“指派医生”、“医师”及“医生签名”三处签名,但其本人却没有任何医师执业证书。经法院查明,当时急救车上有一套吸氧设备,可滕某没有对张某的老伴采取吸氧措施,也没进行心电图检查。随车的张某及女儿要求急救人员将病人送到离家最近的999清河急救中心抢救,但却被告知只能送到指定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滕某在联系307医院后,该医院明确表示中毒患者不适合高压氧治疗,可是急救车还是坚持将患者送往了307医院的高压氧舱。张某说,急救车用了50分钟才将病人送到离事发现场40公里外的解放军307医院。最后老伴和外孙都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在急救室里。 虽然死了两条人命,但急救中心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他们辩解自己用了29分钟便到达307医院,后又返回急救中心,并且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等,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但在庭审中,急救中心承认其将两位患者送到高压氧舱是其工作的失误。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派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救治患者,违反了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在急救途中,急救中心未给患者进行心电图的检查、吸氧治疗,在得知患者不适合进行高压氧治疗的情况下还将患者送至高压氧舱,急救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两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其应承担救助不力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法律责任。 法院指出,由于家属不同意对死者尸检,因此不能确定死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急救中心抢救不力造成,因此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后酌定张某对此承担40%的赔偿比例,急救中心承担60%。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