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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比“滥种”转基因水稻更严重的问题

2015-02-28 14:33 方舟子 未知 阅读 0
核心摘要: 本文探讨了湖北“滥种”转基因水稻事件背后的法律与程序问题。抗虫转基因水稻虽获安全证书,但因农业部拖延品种审定而无法合法推广。文章指出,农民种植已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并不违法,湖北政府销毁行为实属非法。对比美国宽松的监管体系,批评中国程序不公及舆论对科学决策的干扰。

近年来,媒体频繁炒作湖北“滥种”转基因水稻事件。央视调查称在武汉超市购买的大米中,5袋有3袋是抗虫转基因大米,但未告知公众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引发社会恐慌。湖北政府迅速销毁了当地10多亩转基因水稻,进一步加剧了恐慌。事实上,抗虫转基因水稻已于2009年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科学上已证明其安全性。然而,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植物种子需获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许可证的获取除安全证书外,还需通过品种审定。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后,农业部却拖延5年不审定、不解释,违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规定的7个月审核期限。

所谓“滥种”,并非指转基因水稻不安全,而是指种子未通过品种审定。《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通过审定,但仅禁止未经审定的品种进行广告、经营和推广,并未禁止农民购买和种植。农民若认为种子质量可靠,自愿种植,并不违法。种子品种审定的本意是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民权益,并非针对转基因种子。若农民种植的是未经审定的自家常规种子,并不会被销毁。因此,根据《种子法》,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种子公司和经销商违法,超市销售未标注的转基因大米也违法(我国要求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但农民购买和种植已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并不违法。湖北政府迫于压力铲除农民种植的转基因水稻,损害了农民权益,实属非法。

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当程序不工作时,应如何应对?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获得安全证书后,只需通过品种审定即可销售种子。但农业部迫于反转舆论压力,不敢审批,也无科学理由拒绝,便拖延不办,违反自身规定,直至安全证书到期(2014年8月17日)使其失效。这样的程序令人无法遵守,正义何在?

有人称美国不会出现“滥种”转基因作物,但这并非因为美国监管严格,而是因为监管宽松。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转基因作物采取“自愿咨询”,不要求审批转基因食品;美国农业部(USDA)仅监控转基因作物试验田对环境的影响,一旦完成试验并证明非有害植物,研发者申请“解除管制”获批后即可大规模种植。FDA和USDA决策仅依据科学证据,不受舆论影响。若转基因水稻在美国研发,十几年前完成田间试验后即可大规模种植。

美国也曾发生未经“解除管制”的转基因作物“污染”事件。例如,2006年拜尔公司研发的抗除草剂转基因水稻未向FDA咨询或USDA申请“解除管制”,污染了美国出口至欧洲、日本的大米。美国政府部门并未处罚拜尔公司或农民,反而由受污染的农民向拜尔公司索赔。抗虫转基因水稻在中国却遭遇更多磨难,可能被束之高阁,研发人员的心血和科研经费付诸东流,其他转基因项目也受影响。几十年后回看,湖北政府销毁转基因水稻的行为,或可与清朝政府刨铁道的行为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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