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AIPH)第57届年会上,召开了四个委员会会议,包括品种保护委员会、市场营销委员会、经济及统计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委员会在会议前邀请了专家进行演讲。本期报道品种保护委员会的专题演讲《美国植物保护现况》,由Karen M. Hauda主讲。Hauda现任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国际事务部顾问律师,介绍了美国目前实施的三种品种保护系统,并比较了各系统的优劣。在植物品种保护声浪高涨的今天,期望能为花卉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Hauda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事务部担任顾问律师,曾参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特许厅(JPO)的三边国际专利协调法案及其他双边或多边专利谈判,并担任美国国会生物技术专利法联络人,也是美国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代表。此外,她还是美国贸易代表(USTR)在美国与新加坡、中美洲、澳大利亚、巴拿马自由贸易协议中的专利及未公开信息顾问,是一位资深的专利法专家。
美国目前实行三种系统保障育种者权利,包括:植物品种保护法、植物专利法和实用专利法。现今通过独立区域试验、传统育种或分子育种、组织或细胞培养、与DNA生物技术结合等方式发展新品种,其目标包括:抗病/虫性、耐盐/旱性、耐药性、提升花果品质、改变脂肪酸与油脂比例、提升氨基酸含量与营养价值、改善糖类与碳水化合物含量、增加产品附加价值、雄不育性等。
2004年,美国栽培的棉花、大豆和玉米分别有76%、85%和45%以生物技术方式生产。根据产业的不同需求,对农产品进行基因改造,例如:为方便运输并维持采后品质,对番茄、甜椒、热带水果进行后熟控制;为减少杀菌剂的使用,对甜椒、番茄和黄瓜进行抗真菌性研究;为维持控制杂草时的生长优势,对大豆、番茄、玉米、小麦进行抗药性等基因改造。这表明基因改造技术在美国农业上的应用已逐渐广泛。
以下为三个系统的作用机制介绍:
一、植物品种保护法
植物品种保护法(PVPA)为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提供保护,要求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保护期限为20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
二、植物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在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其第2章第15节规定,植物专利授予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并通过无性繁殖培育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出的芽体、突变、杂交及新发现的种苗(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当时,无性繁殖被认为是育种者能够确保其繁殖的植物在各个方面与其亲本一致的唯一方式,因此通过植物专利法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植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申请品种必须具备与现有品种有所区隔的特征,只有一项申请专利范围,申请品种必须以无性繁殖所得。若由“发现”获得,则发现地必须为人工栽培场所,申请时填写的特征越详细越好。
三、实用专利法
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477 U.S. 303)判例中首次承认微生物专利,支持生物可拥有专利;1985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及冲突委员会在Ex Parte Hibberd(227 USPQ 443)案例中,认为包括植物在内,任何人为创造物皆可受到实用专利的保护;20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J.E.M. Ag Supply, Inc. v. Pioneer Hi-Bred International, Inc.(534 U.S. 124)案例判决中,确定了所有新品种皆受到植物品种保护法、植物专利法及实用专利法的保护。实用专利法的保障期限亦为20年,且是技术中立的。植物的组织细胞培养物、新品种的育成方法、植物种子、由该种子长出的植物、该植物的花粉、含有该组织培养出的植物、该植物与其它植物杂交所产生的植物等皆可申请实用专利。
Hauda表示,当新品种并非局限于品种本身,而是必须使用特定育种方式才能得到时,建议申请实用专利,以得到最广泛的保障范围。同一植物同时获得植物专利、实用专利及育种权利登记书是可行的,如何取得、应申请何种专利则视商业行为不同而有不同考量。
最后,Hauda向听众说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美国专利案的文件史查询”功能,发明人可以直接在PAIR(Pa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etrieval)网站上,利用美国专利申请案号或美国专利号码,免费获取专利申请案与获准专利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