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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人体研究法草案,严惩未经同意的人体研究行为

2010-06-06 00:00 综合报道 台湾《联合报》 阅读 0
核心摘要: 台湾“行政院”通过《人体研究法》草案,明确规定人体研究必须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并通过伦理审查,违者将面临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罚款。该法案旨在规范人体研究行为,保护研究对象权益,防止未经同意的基因专利申请,提升医学研究伦理标准。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高雄医学大学副校长葛应钦年初未经原住民同意,擅自将痛风基因研究成果向美国申请专利,引发医学伦理争议。为规范人体研究行为,保障研究对象权益,台湾“行政院”近日通过了《人体研究法》草案,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许可进行人体研究将面临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的罚款。

《人体研究法》草案要求,所有人体研究必须在充分说明研究风险与权益的前提下,取得具行为能力者的知情同意;研究计划还需通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核。若违反规定,将处以新台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锾。

草案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避免违反《原住民基本法》,并禁止以强制、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人体研究。对于研究对象为胎儿或尸体的情况,须取得最近亲属的同意,否则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此外,人体研究不得以受刑人为对象,除非无法以其他对象替代。

高雄市卫生局局长何启功表示,《人体研究法》草案实施后,有望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不当研究行为,提升台湾人体研究的伦理规范和社会信任。

针对被点名的高雄医学大学副校长葛应钦,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其本人及其妻子(高医志工),均未获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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