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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获通过,转基因农产品须标识

2006-05-05 10:0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新华社 阅读 0
核心摘要: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标识。该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涵盖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旨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这一条款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转基因农产品在市场流通中的透明度。

该法共八章五十六条,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第三十条特别强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这意味着,所有转基因农产品必须明确标注其转基因属性,以便消费者识别。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五种不得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等不符合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这些规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法治化轨道,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转基因标识条款尤其体现了对生物技术产品管理的审慎态度,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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