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06年2月7日作出初步裁决,并于同年正式宣布,欧盟国家禁止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做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该裁决是应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的申诉而作出的,三国认为欧盟自1998年至2003年期间未批准任何新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形成了事实上的禁令,损害了其出口利益。
转基因技术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基因转移到特定生物体中,使其获得新的性状。例如,将抗寒基因导入西红柿或草莓,使其耐受低温;或将抗虫基因转入玉米、大豆,减少害虫侵害。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的食品即为转基因食品。目前,美国是全球转基因技术研发投入最多、种植面积最广的国家,其转基因大豆、玉米等产品大量出口。
欧盟方面则强调,转基因食品涉及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其法规要求对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允许成员国限制转基因作物种植,以避免传统作物被“污染”。欧盟认为,其2004年已取消禁令,现行法规符合WTO规则。然而,美国认为欧盟的标识和追溯要求过于苛刻,实质上仍构成贸易壁垒。
WTO裁决并未直接判定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也未明确欧盟现行法规是否非法,但认定欧盟在1998-2003年间的实际禁令违规。裁决后,美国敦促欧盟修改法规,而欧盟表示不会上诉,但坚持其法规的合理性。该事件反映了全球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环境风险与自由贸易之间的长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