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9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件:61名患者在接受阿伐斯汀(Avastin)眼内注射后出现眼内炎,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假药事件”。然而,深入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假药”实为真药,但因运输储存不当导致变质,且该药用于眼科治疗属于“标示外使用”(off-label use),即药品适应症超出国家批准范围。这一事件揭示了临床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标示外用药”所面临的法律与伦理困境。
事件经过:患者张军(化名)因黄斑变性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Avastin注射。医院要求患者自行购买药物,由一名患者代购并分摊费用。9月6日和8日,116名患者接受注射后,61人出现眼部红肿、视力模糊等症状。医院召回患者并给予治疗,但后续仍继续为其他患者手术。最终,上海药监局认定该批Avastin为假药,原因是其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仅批准用于癌症治疗),且运输过程未严格冷藏(2-8℃),导致药物变质。
标示外用药的普遍性:Avastin(贝伐珠单抗)是一种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药物,原用于结直肠癌等肿瘤治疗。2005年起,眼科医生发现其能有效抑制黄斑部异常血管新生,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等眼底病。由于价格低廉(每次注射费用约120-180元,远低于同类眼科专用药Lucentis的16500元),Avastin在国内被广泛用于眼科,估计超过10万例次。然而,该用法未获中国药监局批准,属于“标示外使用”。类似情况在临床中并不少见,如丝裂霉素、5-氟尿嘧啶用于青光眼手术等。
法律与伦理冲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即使Avastin本身是真药,用于眼科也属违法。医生面临两难:遵守法律则放弃有效疗法,让患者承受更高费用或失明风险;继续使用则可能违法。卫生法学家卓小勤指出,医院使用患者自购药物本身就不正常,且未查验批号,存在故意违法嫌疑。而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主任委员黎晓新则认为,Avastin治疗眼疾在各国均处于临床研究状态,中国也经相关部门批准。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做法并非正规临床试验(未设对照组、未免费),而是直接收费治疗。
解决路径:专家建议,应通过规范引导“标示外使用”,如先在严格临床试验中评估安全性和有效性,再由医政部门决定是否推广或限制。美国FDA对上市后药品使用态度宽松,不强制医生限于批准适应症。最佳途径是修改药品说明书,使有效可靠的“标示外使用”合法化。例如,西地那非(伟哥)最初用于心脑血管疾病,后成功新增治疗阳痿的适应症。然而,Avastin的制造商罗氏公司不愿投入资金进行眼科临床试验,导致该药难以获得眼科适应症。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已于2008年启动Avastin与Lucentis的平行对照研究,但结果尚未公布。
结论:上海眼科“假药”事件暴露了“标示外用药”的法律灰色地带和安全隐患。要避免类似事件,需完善药品适应症审批机制,鼓励药企开展老药新用研究,同时加强医院用药监管,确保药品储存和运输符合规范。医生应在法律框架内,以患者利益为核心,探索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案。